《处理规定》分总则、一般规定、办理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5部分内容,共计45条。主要内容包括:
适当调整《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简称“66号文”)原有处理对象的适用条件,将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公共设施等不动产纳入处理范围等。明确区人民政府作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统筹部门,建立工作交办机制,增强推进力度;明确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建设、规划土地监察、税务等部门具体职责,强化部门协作,优化办事流程,整合办事环节,精简办事材料,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历史遗留问题高效处理。
推行并行处理程序,规定补办规划、用地、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消防安全等环节可以并行办理,提高处理效率。完善申请主体,依法确定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但对因特殊情形导致当事人缺位时申请主体作出补充完善;设置政府兜底条款,对于“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情况特别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可以指定相关职能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代为申请”。
细化土地和房屋用途的认定,明确土地年期计算、地价缴纳标准等,衔接《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增加不动产测绘内容,对不动产测绘问题专门作出要求和规定,明确测绘标准等。完善规划、用地、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消防安全等手续,明确规划确认审查标准,对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已批准的自然保护地”等情形的,不予规划确认;完善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手续的办理时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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