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小产权房卖家反悔过(能不能把房子收回?)

2003年,林义珠下岗之后,一家人无房居住,就拿出所有积蓄,买下了吴家人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先农村的一栋民宅,一共四层楼,面积将近二百五十平方米。林义珠说,当时买房共花费二十九万元,和吴家人签订购房协议书,也顺利办下了房产证。林家人和吴家人做了十多年的邻居,一直以来,都相处和睦。可让林家一家没有想到的是,十五年来的安稳生活,如今却戛然而止。

林义珠的儿子林泽薪在今年年初的时候,突然接到法院的电话,被告知吴家状告林家,想要要回房产。已经卖掉十多年的房子,吴家人为什么突然要主张收回呢?原来是吴家人听说,城市户口不能买农村土地,于是想把房子要回去。

林义珠认为,两家人既然白纸黑字签下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即使是当时政策不允许城镇户口购买农村房产,但房子也已经过户到了林家人名下,如今吴家人想要反悔收回房子,没有道理。

在这份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上我们看到,甲方和乙方,分别标注了农民和市民的身份。2018年7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家胜诉,之前的买房协议书无效,要求林家返还吴家房屋。

林家人是否是房屋产权持有人?

律师解答

北京市丰台区农民工普法学校校长时福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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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购房协议书,并且还办下了房产证,这样的购房程序有问题吗?

中国的土地分成两类,一类是国有的,比如咱们城市的土地属于国有,另一类就是农村的,农村土地是集体的,是你们村里的,村集体的既不是你个人的,也不属于国家的。

村里有多少成员就是大家的。也就是说村里的耕地和宅基地都属于村集体所有。既然村集体所有,那就不能随便卖给外边的人。

目前国家的规定的就是农村的宅基地或者房屋转让,只能给本集体组织的成员,也就说只能给本村的人,你不能给外村的人,当然更不能给城镇户口的人。在林家和吴家买卖房屋的时候,就违反了咱们国家土地的政策,土地的法律,这种买卖必然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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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吴家胜诉的依据有哪些?为什么之前的买房协议书就无效了?

法院判决依据会写在判决书上,目前来说没有直接规定农村房屋不准许卖给城镇人口的法律规定。只有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第39号文《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直接规定了“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以及最高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五点“关于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第19规定:“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

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皆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立法本意及国务院通知、办法如各(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北京市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章精神、最高院会议纪要等规定来适用的。判决书上明列的法律规定可能只是笼统的《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权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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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家拒绝补偿,林家能不能另外提起诉讼,要求吴家赔偿十多年来的损失?

法律上对合同无效的处理就是恢复原状。

房子退还,买房的钱也需要退还,但十多年过去了,房子存在增值的情况。

在认定合同无效的时候,实际上还有很多的原则。多数地区掌握的原则是房屋增值部分对买房人是有利的,买房人可以占到增值部分的70%,而卖房人占到30%,为啥要这样的处理?

还是一个信用问题,出卖人当时愿意卖,他还是愿意直接挣钱,想用这个钱,但是现在房子升值了他又反悔了,这说明啥?说明出卖人一方是不诚信的,这种情况下国家就不能过度保护这种不诚信的人。所以如果这房子增值了100万,那由买受人来获得70万,而出卖人获得30万,目前是很多地方的指导意见,但还没有立到法律里边。

那么在农村是否存在合法二手房交易?

只允许在本村集体组织有购买资格的成员内部才是合法的。目前有些地区在做试点,在探索城乡一体化,不过还在实验阶段,非试点地区还是执行老政策。2015年,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启动。

目前农村宅基地处于改革试点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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