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戏法小产权房的细节,天津“瓷房子”22份借贷合同风波

元旦刚过不久,央视的一篇新闻在微信中热传,标题是《借5万“滚”成572万千万别被这种贷款“套路”了》。新闻中说,上海的一个年轻人落入了“套路贷”的陷阱,他从小额贷款公司借了5万块,两年时间利滚利变成了572万元,还赔上了自己和父母的住房。

这样的案例近年来经常见诸媒体,例如《两万元的贷款,要用上海的房产去还》、《上海首例以犯罪集团定性提起公诉的“套路贷”案件获判》等等。

“瓷房子”深陷“小贷”旋涡

被媒体曝光的“套路贷”手法都差不多:先花言巧语“忽悠”个人或者企业来借钱,然后利用客户急于用钱的心理,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合同里面暗藏两个“坑”:一是利率畸高,二是客户实际借到手的钱低于合同中标明的数额(也有先足额贷款给客户,马上又以各种名目扣回一部分的)。等合同到期时如果客户未按照借款合同纸面数目还款,即被指控“违约”。值得一提的是,非法“小贷”通常与本地某些人物关系不错,一场官司打下来,因为借款合同上面白纸黑字写着借款数额,再加上非法“小贷”早就做足了“功课”,客户几无胜算,轻则折损钱财,重则财产被洗劫一空。

戏法人人会变,各有奥妙不同。跟古玩瓷器打了大半辈子交道的天津名人张连志,遭遇的却是另外一种套路。

不是古玩圈儿的人,知道张连志大名的不多,但是参观或者听说过天津“瓷房子”的可不少。张连志是天津粤唯鲜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唯鲜”)的法定代表人,“瓷房子”的产权就在“粤唯鲜”名下。

已有上百年历史的“瓷房子”原为近代外交家黄荣良的故居,紧邻张学良在天津的故居。该房被天津古玩收藏家张连志于2002年斥巨资购得。当年,看着这座风雨飘摇、年久失修的法式建筑,酷爱瓷文化的张连志突发奇想:能否用自己毕生钻研和收集的古瓷片为材料修缮装饰楼内外,让饱含中华文化元素的古瓷同这座身世不凡的建筑物紧密结合,长留史册?于是,他苦心孤诣、倾其所有,用一年时间打造出一座惊世骇俗的“瓷房子”。

“7亿多枚古瓷片,13000多只古瓷瓶和古瓷碗,500多个瓷猫枕,300多尊石狮子,1尊清代琉璃狮子,300多尊佛造像,12尊小瓷人,1尊石象,几百件明清时期家具……”不少有关“瓷房子”的新闻报道里都列举出这些数据,以表达它文物艺术价值的珍贵和装修工程的浩大。

如今,这件别具一格的建筑艺术品已经成为当地著名景点,旅游旺季,会有成千上万的游客慕名前来观光游览。彼时,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64号门前人头攒动,蔚为大观。

津门古玩收藏家用古瓷装修出一栋古意盎然的“瓷房子”,本是古玩界的一桩美谈。孰料,人心不古,张连志遨游“瓷海”如鱼得水,却在“商海”遭受灭顶之灾。由于资金压力,他一步走错,贸然向小贷公司借款,又因缺乏法律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导致“粤唯鲜”陷入法律纷争,他自己也遭受了四十余天的囹圄之灾,被张连志视为至宝的“瓷房子”更可能易手他人。

(500万7月22日上面两个500万元的借款合同,落款时间分别为2012年7月22日和2012年10月17日,虽然合同标注签订的时间间隔接近3个月,但是从打印、盖章到张连志签名笔迹,可以看出为一气呵成)

呼来唤去的24份合同

装修“瓷房子”是个既费力又花钱的工程,问世后供游人参观,需要加强安全防护和文物保养,用到钱的地方也很多,所以到了2012年7月,张连志和“粤唯鲜”的流动资金紧张起来。那时小微企业很难从银行贷到款,张连志只好转而求其次——向小额贷款公司借。

那时张连志还不知道此举的凶险。

2013年8月8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天津鑫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泽公司”)起诉“粤唯鲜”、张连志系列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共20起。东丽区法院立案后查明,“鑫泽公司”与“粤唯鲜”、张连志本人共签订20份借款合同,每份合同的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共计借款1亿元。合同签订后,“鑫泽公司”依据“粤唯鲜”的确认函,将借款1亿元分别汇入“粤唯鲜”指定账户,后因“粤唯鲜”未按时还款,故成讼。

4天,案结。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2份民事调解书,其内容除约定的还款日期外,其他部分完全相同,均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粤唯鲜”分别偿还“鑫泽公司”贷款5000万元,共计1亿元;并且分别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84000元,共计568000元。张连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连志坚持认为,“粤唯鲜”收到的“鑫泽公司”贷款远远不足1亿元,并称上述2份民事调解书是东丽区法院在没有按照正常程序审理20起案件的情况下作出的,所以他和“粤唯鲜”不能履行调解书中的还款义务。为此,2016年7月7日至8月17日,东丽区人民法院两次以拒不履行法院文书、一次以拒不申报财产为由对其连续拘留四十余天。

从东丽区拘留所里出来之后,张连志开始向有关部门申诉。随着案情的披露,“小贷”公司辗转腾挪的一些细节逐渐揭开。

《法人》记者了解到,事实并非像以前说的——“法院立案后查明,双方共签订20份借款合同,每份合同的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共计借款1亿元”,实际上涉及“粤唯鲜”和“鑫泽公司”纠纷一共有22份借款合同,总借款额为2亿元人民币,另外还有两份从属的抵押合同,共计24份合同。

按照合同上所写的时间顺序,这24份合同签订的情况如下:

2012年7月22日,双方共签了借款合同10份,均无合同编号;每份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11个月(至2013年6月),月利率3%;这10份合同内容完全相同,落款处有借款人“粤唯鲜”的公章和张连志签字,出借人有“鑫泽公司”公章,无签名。(为行文方便,以下称这10份合同为“借款500A”。)

2012年7月23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1份,合同编号为“鑫字20120723号”;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至2013年1月),每月结息,月利率2%;,落款处有借款人“粤唯鲜”的公章和张连志私章,有出借人“鑫泽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辛建生私章。(为行文方便,以下称该合同为“借款5000A”。)

2012年7月23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1份,合同编号为“鑫字20120723号”;《抵押财产单》记载抵押物为房地产,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64号;抵押额和抵押期限与主合同“借款5000A”相同;落款处有抵押人“粤唯鲜”的公章和张连志私章,有抵押权人“鑫泽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辛建生私章。(为行文方便,以下称该合同为“抵押5000A”。)

2012年10月17日,双方共签了借款合同10份,均无合同编号;每份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8个月(至2013年6月),月利率3%;这10份合同内容完全相同,落款处有借款人“粤唯鲜”的公章和张连志签字,出借人有“鑫泽公司”公章,无签名。(为行文方便,以下称这10份合同为“借款500B”。)

2012年10月17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1份,合同编号为“XZ1017”;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至2013年1月),每月结息,月利率2%;,落款处有借款人“粤唯鲜”的公章和张连志私章,有出借人“鑫泽公司”公章和委托代理人赵书清签名。(为行文方便,以下称该合同为“借款5000B”。)

2012年10月17日,双方签订抵押担保合同1份,合同编号为“XZDY1017”;《房地产抵押物清单》记载抵押物坐落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64号;抵押额和抵押期限与主合同“借款5000B”相同;落款处有抵押人“粤唯鲜”的公章,无签名,有抵押权人“鑫泽公司”公章和委托代理人赵书清签名。(为行文方便,以下称该合同为“抵押5000B”。)

从以上罗列的合同可以看出,以高度趋同为标准,张连志和“鑫泽公司”签的借款合同可分为两组,“借款500A”与“借款500B”为一组,共20份,标的总计1亿元,这组合同都没有相对应的抵押合同;“借款5000A”与“借款5000B”为另一组,只有两份,标的总计也是1亿元,分别对应相应的抵押合同。

鉴于双方都声称借款争议总额为1亿元,故可以认为两组合同中必有一组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重复签订的,究竟是哪一组呢?

研究过这些合同的一位专业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纸面上看,20份各500万元的借款合同每份全文大约600多字,仅有4条条款,文字简单,格式也显得不够规范。还有一个疑问就是,虽然“借款500A”和“借款500B”合同标注签订的时间间隔接近3个月,但是从打印、盖章到张连志签名笔迹,可以看出为一气呵成,也就是说,这20份合同很像是在同一个时间段里完成的。并且,这20份合同没有相对应的抵押合同。因此基本可以判断,“借款500A”和“借款500B”合同都存在倒签时间一次性完成的可能性。“当然,是否倒签、是否一次性完成还有待最终的技术鉴定,这个在技术上没有障碍。”这位专业人士说。

“鑫泽公司”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嘉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并不避讳承认存在重复签订合同的问题。他做出的解释是,签订500万元借款合同在先,签订5000万元借款合同在后,这么做是为了方便进行不动产他项权登记。

王嘉臣的这个说法遭到了张连志的反驳。张连志认为,这个说法不能解释时差近3个月的“借款500A”与“借款500B”合同为什么会高度趋同。照王嘉臣的说法,“鑫泽公司”办理他项权登记时使用5000万元的借款合同,而后来到法院起诉时却使用500万元的借款合同。这其实就是“小贷”的一个套路: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借款合同成了橡皮泥一样的东西,可以任意拆分、合并甚至倒签。

张连志在一份材料里解释了为什么会出现重复签订借款合同和倒签时间的问题,他在材料中写道:2012年7月23日,我安排“粤唯鲜”工作人员配合单、崔二人(“鑫泽公司”工作人员)到和平区产权处办理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当场签订以粤唯鲜为借款人,借款本金5000万元、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2012年7月23日至2013年1月23日的借款合同以及用赤峰道64号房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2013年7月份左右,辛建生找来郑某某(法官),约我在河西区璞御餐厅见面。酒桌上,郑提出由我出面控告单某、崔某某,但需要补签20份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材料做证据。出于对人民法院法官的偏信,我便在辛、郑事先准备好的20份空白借款合同及空白A4纸上签章。

张连志想要表达的意思是,他被人忽悠了。他倒签合同的目的本来是为了配合辛建生控告经常给“鑫泽公司”制造麻烦的单、崔二人,结果辛却利用倒签的合同在东丽区法院起诉“粤唯鲜”。

张连志反映的情况目前没有得到其他信息渠道的证实,东丽区法院也并不认可。

(5000万7月23日2012年7月23日的5000万元借款合同与2012年10月17日的5000万贷款合同,截然不同)

两份汇款确认函的虚和实

记者调查发现,另一组“借款5000A”与“借款5000B”合同,所用文本不同,条款相对完备,格式比较规范,参与签订合同的人员不完全相同,盖章和签名不同,说明这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有一段间隔,不存在时间倒签的问题。这两份合同还有相对应的抵押合同,且在不动产管理部门做了登记。从形式上看,这两笔贷款合同的签订没有什么问题。

“问题出在合同的履行上。”张连志说。

天津东丽区法院在介绍本案的新闻通稿里有这样一段“经查本案打款记录载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首先鑫泽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向粤唯鲜公司账户汇入500万元;被告张连志出具确认函,明确要求将款项打入到林更和白金楠账户。后鑫泽公司工作人员赵书清分别于2012年7月25日分5笔向张连志指定的收款人白金楠账户汇入4500万元,于2012年10月19日向张连志指定的另一收款人林更账户汇入3000万元,;鑫泽公司另一工作人员刘瑞萍于2012年10月19日向林更账户汇入2000万元,上述汇款共计人民币1亿元。”

新闻通稿里称“被告张连志出具确认函,明确要求将款项打入到林更和白金楠账户”,而张连志并不承认自己发出过向林更账户汇款的确认函。

张连志表示,把两份确认函摆在一起,不用费力就能看出很明显的差别。白金楠账户确认函上的单位名称和贷款金额系手写填入,底下的日期也是手写填入;而林更账户确认函则全部为打印文字,一个手写的字都没有。这份确认函没有注明日期,甚至连日期中的“年”字也省略了,格式根本不正规。

张连志称,林更账户、银行卡、网银密保都控制在鑫泽公司工作人员顾某(单某之妻)的手里。2012年10月17日,单某与瓷房子公司出纳员林更签订了5000万元贷款合同(借款5000B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5000B合同),还做了抵押登记手续;第二天,单某之妻顾某与林更到中信银行以林更的名义开设账户,办理了银行卡,以“帮公司走流水”为由当场取走该银行卡和网银密保,实际控制该银行卡。

“张连志后来指控单某、崔某某等人涉嫌诈骗(挪用)并非毫无道理。因为鑫泽公司依据(借款5000B合同)和涉嫌伪造的林更账户确认函,将5000万元贷款打入林更账户后,款项可以被鑫泽公司一些人从林更账户转借给其他客户使用,从中非法牟利。”有知情人分析。

张连志的律师调取的证据印证了上述分析的可能性。律师查证银行卡交易明细单显示:2012年10月24日,从林更中信银行的账户转给天津赛缔德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缔德公司)1800万元;2012年11月7日,赛缔德公司委托其下游公司天津良森建材有限公司向鑫泽公司指定的还款账户(赵书清账户)还款1522万元。

赛缔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证明,赛缔德公司曾于2012年10月23日,向鑫泽公司借款1800万,出借人是鑫泽公司,尔后,赛缔德公司将上述借款悉数还到了鑫泽公司的员工赵书清的账户,还表示,上述借款还款的行为与林更、张连志和“粤唯鲜”均无任何关系。

“可见,第二笔5000万贷款,并没有全部被‘粤唯鲜’使用,但是‘粤唯鲜’却被鑫泽公司以欠债1亿元起诉索偿,岂不冤哉?”张连志欲哭无泪。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于2017年9月27日在发给张连志的一份投诉答复中称,经核实,鑫泽小贷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签订合同中的约定利息为月息3%,违反当时适用的《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监管暂行条例》关于“贷款利率上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的相关规定,二是以小贷公司名义为他人签订借款合同。

天津金融工作局同时表示:“我局将把鑫泽小贷作为重点关注对象,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实施严格监管。”

财经法律专家刘兴成认为,“粤唯鲜”与“鑫泽公司”借贷纠纷,暴露出小额贷款市场在借贷合同的签订、管理以及纠纷解决机制上的薄弱环节,也为更多涉足小额贷款的人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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