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家店铺蹭“西四包子铺”“流量”
申请“土肥原”商标扰乱市场
伪造“得物”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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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公布一批知识产权执法典型案例
01山寨“CoCo都可”商标
导致公众混淆
共罚38万元
2022年3月,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外卖平台上销售侵犯“CoCo都可”奶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开展检查。
经查,市面上部分奶茶店铺在商品或店铺名称上使用与“CoCo都可”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公众混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经与天津市、河北省市场监管部门沟通,自2022年8月同步开展打击侵犯“CoCo都可”商标专用权专项执法行动。
行动中,查处了多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北京市执法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共处罚款38万元。
02北京雨华波腾贸易有限公司
侵犯“Excelsior”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罚42.9万元
2020年3月,经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当事人与香港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进带有“EXCELSIOR”标识的1080双“饼干鞋”用于销售。而“EXCELSIOR”标识与我国康奈集团有限公司已在先注册的“Excelsior”商标英文拼写相同,仅在字母大小及字体上存在差异,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当事人未能提供中国大陆地区商标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按照涉案商品的销售平均价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共计42.9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罚款42.9万元的行政处罚。
0346家店铺
蹭“西四包子铺”老字号
被约谈、整改并处罚
2022年9月,华天集团向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反映,在市场经营过程中遭遇傍、蹭“西四包子铺”老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查,北京市46家店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直接使用或者通过注册含有“西四”字样的商标后变形和拼接突出使用“西四包子铺”名称。上述店铺的行为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华天集团旗下的“西四包子铺”字号相混淆,恶意傍、蹭“西四包子铺”字号的历史商誉,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执法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对涉案企业进行了约谈,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04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土肥原”扰乱市场秩序
被罚5万元
2022年8月,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涉嫌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商标申请人陈某与当事人签订商标注册代理合同,委托当事人代为提交商标名称为“土肥原”的商标注册申请。土肥原贤二是侵华日军甲级战犯,而“土肥原”是土肥原贤二在中国的习惯性称呼。当事人代理“土肥原”商标注册申请,严重伤害了民族尊严和民族感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在代理商标申请时未严格审核的主要负责人作出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05陈某假冒“NIKE”商品
并伪造“得物”鉴定书
被罚3万元
2021年11月,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陈某销售涉嫌侵犯“NIK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
经查,2021年10月,当事人采购100双带有“NIKE”商标标识的鞋用于销售。经“NIKE”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检查中同时发现,涉案商品的鞋盒内附有“得物”App的鉴定证书,经“得物”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鉴定证书为伪造,侵犯了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06北京思江佳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销售“HUAWEI”二手拆机产品
被罚3万元
经查,2022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库房查扣待售带有“HUAWEI”商标标识的24条服务器内存条及2个服务器硬盘,是其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从个人处购买的二手服务器上拆机后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可供核实的信息来证明其合法来源。经“HUAWEI”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别,上述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07北京国泰银安百货有限公司
卖假冒“香奈儿”(CHANEL)首饰
被罚0.5万元
2022年4月,经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当事人根据网络图片自行制作了装潢主体与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第768790号注册商标相同的项链1条和珍珠耳饰1副,并将上述商品销售给消费者。经“香奈儿”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08北京宇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兰幽牙膏等商品假冒专利
被罚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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