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河南省周口市xx县xx村人,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是从其父亲那里继承来的。宅基地面积非常大,李某和弟弟成年后分户
2018年,县政府发布征收文件,xx村被纳入征收范围。随后,拆迁部门和李某协商安置补偿事宜,但双方在安置房面积的问题上发生有争议。
拆迁部门认为,应补偿李某与李某弟弟各240平方米的安置房。而李某认为,自己应当获得360平米的安置房,因为依据县政府发布的《拆迁安置补偿决定》:“1998年12月31日后,家庭出生2个及2个以上男孩,只有一处合法宅基的,最高安置不得超过360平方米。”李某家里有两个儿子,符合这一规定。
之后,拆迁部门告诉李某,如果其不在县政府给出的截止日期前签订协议,他们原本的房子将会被当做违法建筑,予以拆除。李某不得已,签订了协议。签订时,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告诉李某,只要签了协议,最后落实安置房的时候,也会按360平米房屋给予李某补偿。
但安置房发下来后,李某一家只拿到了240平方米的房屋。李某四处打听跟自己家差不多情况的家庭,被人都是拿到了360平米的房子。李某觉得不公平,便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县政府向李某家提供剩下的120平方米安置房。
1.《拆迁安置补偿决定》里写的:“1998年12月31日后,家庭出生2个及2个以上男孩,能取得360平米房子的情况”是指宅基地证上的户主,有两个以上儿子。李某一家的宅基地证上,写的是李某父亲的名字,李某和其弟弟都出生在1998年以前,根本不符合标准。
2.李某家的情况,属于典型的一宅两院。李某和其弟弟只有一个宅基地证,但县政府却给予了李某和李某弟弟各240平米的安置房,480平米已经是超额补偿。
3.双方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并且补偿款也已经发放给李某,征收补偿事宜已经彻底结束了,李某无权再要求补偿。
1.经调查,《征收补偿协议》中,签名的并不是李某的父亲,而是李某,这说明,拆迁过程中实际上是以李某作为征收主体,而不是李某的父亲。这样的话,拆迁补偿应当是以李某为中心,应根据李某是否有两个以上的儿子,从而决定李某能分到多大的安置房。
2.县政府辩称,李某属于一宅两院,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纳。李某和其弟弟各自成家,且早已分户,并分别盖房居住,虽然两处宅院相邻,但并不能以此就说明他们是一处宅基盖的两处院子。即使是以前老宅基较大,分户后对老宅基进行分割使用,也应当认定为已经合法分割为两处宅基。政府应当鼓励对原来较大宅基进行分割使用,这样更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而不能因为村民不再申请宅基用地的有益行动反而在拆迁补偿时遭受到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县政府应当向李某家提供尚未提供的120平米安置房。
1.责令县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李某提供12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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