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专门解决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
《通知》自2023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9日。
一、关于《通知》的适用范围
所谓“适用范围”,简单说就是哪些房屋能依据本通知进行解决。根据《通知》规定——
2021年1月4日(含)前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已建成并转移(包括交易、安置、房改等情况),土地及房屋来源合法,权属清晰,因各种原因长期不能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宅项目,适用本通知。
不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适用本通知:
1.存在权属争议;
2.存在重大安全、消防隐患;
3.严重影响规划实施;
4.被列入征收或改造、整治等拆除范围;
5.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筑;
6.被法院查封或涉及刑事侦查等不适宜纳入的情形。
二、关于处置的方式
根据《通知》规定,主要有拆迁安置房办证、危旧房改善办证、已验收并交付入住的开发建设项目办证、房改房办证、其他情况等五种分类处置方式。
1.拆迁安置房办证
拆迁安置房办证,主要涉及到集体土地上的征迁项目。
其中,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已计入安置人口,回迁安置时户籍虽已外迁但仍计入回迁安置人口,且未享受其他安置政策的,经核查确认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超出各区、县(市)扩面标准以外部分,原则上应按照回迁时的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
如果是2011年1月21日(含)前核发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涉及无证房产拆迁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并已安置,原被拆迁房屋参照未登记建筑认定标准可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经区、县(市)安置核查主体核查确认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2.危旧房改善办证
由市住保房管局或原市历史建筑保护中心名下调拨购买的房源,用于各区、县(市)危旧房改善或历史建筑保护项目有证房产安置的,按不动产登记程序,直接办理转移登记至被安置人名下。
3.已验收并交付入住的开发建设项目办证
开发建设当中,有时存在开发建设单位灭失问题。
商品房项目建设单位破产的,由破产管理人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解散或清算的,由清算组依法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保障性住房或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已撤销、注销、合并、分立或转制的,由其承继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申请主体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4.房改房办证
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已撤销、合并或注销,房屋有指定单位接收的,根据资产接收材料或国有资产主管单位意见登记至接收单位名下用于房改;
无接收单位的,经国有资产主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纳入直管公房管理,由属地住建部门办理直管公房不动产登记后用于房改。
5.其他情况
城镇私房住宅符合以下情形,且使用至今,权属清晰无争议,未列入征收范围,房屋安全经鉴定合格的,由当事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经公告无异议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1.1983年12月10日前已建成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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