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责护安营造更加安全的发展环境
1、强化支柱产业专职联系帮扶。聚焦陶瓷、电力、新材料三大工业主导产业,建立完善警企联系协助、双向反馈、监督评议等工作,开展“送法律、送安全、送服务”活动,护航高质量发展。
2、强化重点项目建设专班护航。聚焦“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等,安排专班力量排查涉项目建设不稳定因素,制定应急预案,依法快速处置突发事件,保障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3、强化重点企业“清单化”安防。对辖区重点企业、项目逐一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治安防范责任,设立固定或流动警务工作站,整治周边治安、交通秩序。
4、开通涉企案件侦办“绿色通道”。健全完善涉企案件快侦快诉和跟踪督办机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快速完成受理、初查、立案、侦办、反馈工作。
5、建立对企业“无事不扰”机制。在确保企业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调整安全检查频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同时间、不同警种交叉检查情况。
6、建立对企业首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的免罚清单。对未安装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等违规情形,经公安机关提醒整改后,依法可免予处罚。
7、审慎适用涉企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积极推行“阳光冻结”,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的影响。
二、专班打击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
8、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经济发展的涉黑涉恶犯罪。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寻衅滋事、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阻工、暴力讨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9、依法严厉打击市场经济领域突出犯罪。严厉打击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经营、串通投标、制售伪劣商品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危害经济发展的犯罪行为。
10、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洗砂等破坏生态犯罪。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洗砂等违法犯罪行为。
11、深入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持续深化“全民反诈”“断卡”“断号”等专项行动,全链条打击电诈犯罪及黑灰产业链,2023年力争实现(破案数、抓获人数上升,警情数、发案数下降)“两个上升、两个下降”工作目标。
12、全面加强社会面治安巡防。扎实推进社会面治安巡防“四个一”体系建设,织牢织密“1、3、5”分钟快速反应圈、“10、15分钟”处警反应圈。
13、深入开展预防经济犯罪法治宣传。持续开展“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活动,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三、专窗服务营造更加优质的服务环境
14、优化出入境涉企服务措施。开设企业人员办证咨询服务电话,开展上门走访收取备案资料,实现一次申请、办结,2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
15、开设涉企商务办证绿色通道。设立涉企专窗,当天办结上送数据,当天完成审批,第2天制证完成并速递。
16、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行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租赁房屋登记、等业务全流程“数字化办理”。
17、推行居民身份证“快速办”。居民身份证“全国通办”,大埔县任一户籍派出所均可受理梅州市户籍公民异地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并推出寄件服务。
18、推行高频户政业务“跨省通办”。落实工作调动、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大中专学生毕业、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等5类户口迁移及户籍类证明等六项户政业务“跨省通办”。
19、优化涉企交通服务管理。落实“轻微违法免罚、一般违法首次警告”,对“米袋子”“菜篮子”和药品、医疗器械等重点物资运输车辆,开通“绿色通道”,快检快放。
20、优化车管业务办理服务。推广摩电“带牌销售”、驾考审验“送考下乡”,实现摩托车“考试到农家”,群众买车上牌“最多跑一次”。
21、创新智能交通建设应用。深化智能交通建设,对城区道路进行智能交通升级改造,优化交通联动,促进缓堵保畅,提高行车效率。
22、推行二手车交易“简化办”。全面推行9座以下小微型载客汽车及摩托车档案资料电子化转递,在转入地直接办理二手车过户登记,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
23、完善“公章刻制”服务。实现企业开办与公章刻制一次采集、一网通办,新设立企业1小时内完成公章刻制。
24、加强企业网络安全监管。把全县具有重要网络系统和数据的企业列为网络安全重点保卫对象,帮助提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25、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对9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四、专项监督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26、严格规范涉企刑事执法办案行为。严格规范涉企经济犯罪刑事执法,坚决防止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禁选择性执法、逐利性执法。
27、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机制。统一案件归口管理,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民事、刑事审判“三合一”等机制改革。
28、畅通企业举报投诉线索流转渠道。依托12389举报投诉平台、厅局长信箱,加强企业举报投诉线索督办核查,持续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违规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
29、完善公安机关外部监督。增加企业代表为监督员,收集意见、建议,加强跟踪督办,完善反馈制度。
30、全力为受损企业挽回损失。最大限度为受损企业挽回损失,严禁将给予受损企业的退、赔款物作为涉案财物扣押或者暂存。
【全媒体记者】陈泽铭
【通讯员】肖思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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