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买房子,最让人担心的就是房子质量问题了。一旦房子出现诸如漏雨、裂缝等质量问题,就需要对房子进行修理。那么,房屋保修期到底有多长?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新建住宅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供冷系统、给排水管道等质量保修最低期限,作出延长调整。
新出台的《意见》对新建住宅工程以下部位质量保修最低期限作如下调整:
(一)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调整为10年;(延长了5年,之前为5年)
(二)供热与供冷系统,调整为5个采暖期、供冷期;(延长了3年,之前为2个采暖期和供冷期)
(三)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隐蔽部分调整为10年,非隐蔽部分调整为5年。(分别延长了8年和3年,之前统一为2年)
其他部位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按现行法规规定执行。保修期限内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产权人分别重新约定保修期限。
这份《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适用于全省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其中,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购房人承担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质量保修期限的起始日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代建单位竣工整体移交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和起始日期,由双方在委托代建合同中予以约定。
施工单位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起始日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发现房地产开发(建设)、施工单位不履行或无故拖延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应依法责令改正、处理处罚并纳入诚信管理。
不过,需要购房者和业主们注意的是,《意见》适用于文件正式实施后,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住宅和新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前在建、在售和即将交房的新房还不适用。
为什么做出这种调整?
主要是因为一直以来,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执行的都是20年前出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低保修期限有关规定。
这个保修时限的制定,主要是基于当时材料性能、建造方式、施工工艺和管理水平条件,而随着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新建住宅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材料性能、工艺工法和质量保障有了很大提升,适当延长其质量保修期限更加迫切、必要。
维修时间的调整,不仅仅是将保修时间延长了,更为重要的是责任加大了、维修成本提高了,同时,也对材料质量、施工工艺、图纸设计、验收标准、界面划分等提出了进一步提升和明确的要求。
《意见》无疑是好的,但想要切实落地,还需要有与《意见》对应的执行文件,比如质量标准、工艺工序、以及材料性能和检验、检测的调整等。
毕竟住宅工程涉及分项工程比较多,工序比较复杂,穿插施工的单位或班组比较多,并且好多分项工程为隐蔽工程,这些不调整,只延长保修时间,有些分项工程质量是难以得到明显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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