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宝丰县法院,一张在国土资源局查不到登记档案的土地使用证,在诉讼中却被认定有效,并且据此判决有合法诉讼权益者败诉。
2003年11月,河南省平顶山煤业集团建筑材料公司(以下简称“煤建公司”)西采石厂将自己名下的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以拍卖的方式公开出售,家住宝丰县张八桥镇孔庄村的李留庆参与了竞拍。李留庆称,同时参与竞拍的还有时任孔庄村支部书记李军某和时为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干警的李留某(李留某为李军某的胞弟),当竞价超过120万元之后,这弟兄二人自动放弃了竞拍。
李留庆最终以130.2万元的价格,获得了煤建公司151.89亩土地使用权,并成立了宝丰县瑞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鑫矿业”)开始生产经营。记者在煤建公司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证明》中看到:“我公司西采矿厂机械设备和地面所有附属物已于2003年11月8日拍卖,原平顶山矿务局第二料石厂所征151.89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买断方使用,特此证明。”
李留庆告诉记者,没能竞拍到151.89亩土地使用权的李军某和李留某长期占用他购买的土地建货运站台。16年来不断到瑞鑫矿业厂区内挖坑栽树7次,堵断厂区道路12次。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他将李军某和李留某诉至宝丰县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28日,宝丰县法院以“(2012)宝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判被告李军某、李留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货运站台交付给李留庆。
判决书下发后,李军某、李留某不服,提起上诉。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对该案进行审理,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遂作出“(2015)平民三终字第453号”平顶山市中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宝丰县法院民事判决,发回重新审理。
该案件被发回宝丰县法院后,该院对案件再次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时为宝丰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的李留某给宝丰县法院提供了一份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以下简称“铁运处”)“宝土国用(1999)字第000068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证,称自己建设的货运站台占用的土地属铁运处所有,不在李留庆购买土地范围内,并与铁运处签有协议,建设站台用地已经过铁运处同意。李军某也称自己的站台用地和铁运处有协议。但是,李留某、李军某均未向法院提供站台用地协议,只提供了铁运处土地使用证。
为了查清铁运处土地使用证的效力,宝丰县法院到县国土资源局调取该证档案,查证结果是,铁运处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原始征地档案。同时,法院对李留庆购买煤建公司西采石厂的土地资料也进行了查档,李留庆所主张的土地虽然没有办理证书,但却有一套完整合法的征地档案。
记者查阅宝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11日,针对县法院出具的证明显示:“兹证明在我单位没有查到使用权人为平顶山煤业集团铁路运输处‘宝土国用(1999)字第000068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档案。”由此说明,李留某向宝丰县法院出具的是一份涉嫌假冒的土地使用证。但县法院负责该案的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依然认定:“李军某、李留某站台用地是李留庆与铁运处土地使用权纠纷,双方对争议土地是否享有使用权,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法院受理范围,故李留庆要求李军某、李留某限期返还非法占用的瑞鑫矿业所购土地的诉求,宝丰县法院不予支持。”随即作出“(2015)宝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裁定书。宝丰县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因此裁定驳回李留庆的起诉。
据了解,李留庆拥有西料石厂151.89亩土地使用权,曾得到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和平顶山市中院认定。2004年6月,宝丰县人民政府给社会人员张某民颁发了一个证号为“宝林证字(2003)第00618号”的林权证,此证中80余亩土地就包含在李留庆购买西料石厂151.89亩土地中。
为主张权利,2004年10月,李留庆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经平顶山市政府审查认为:李留庆购买西石料厂的土地由煤建公司征用,且使用多年,将西料石厂使用的土地为他人办林权证,显属不妥。于2004年11月1日作出“平政复(2004)第61号”决定,撤销了宝丰县政府给张某民颁发的林权证。
随后,张某民不服“平政复(2004)第61号”行政复议决定,向平顶山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平顶山中院经审理认为:因西料石厂的土地已被煤建公司征用,李留庆通过合法拍卖整体取得西石料厂的产权,虽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但不影响李留庆对该宗土地享有使用权。于2005年1月22日,作出“(2005)平行初字第3号”,维持平顶山市政府“平政复决(2004)第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判决。
因此,李留庆通过合法竞拍整体取得西石料厂151.89亩土地的使用权,是经过平顶山市政府明确认可的,并且平顶山市中院也依法予以了支持和保护,为什么在宝丰县法院却没了诉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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