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若干细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通知(资料图)
无证房屋认定面积最高不超260平方米,生活保障用房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
根据细则,城中村改造推行两种安置方式,城中村改造村(居)民可选择以被安置人口数量或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其中,选择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安置房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多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安置,小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3平方米安置,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7平方米安置。选择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的,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17〕33号)有关规定。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补偿,补偿价格参照同地段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确定。
细则明确拆迁补偿标准,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房屋征收拆迁时,被拆迁房屋面积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现行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有合法房产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合法房产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法依规组织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0平方米,超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的房屋征收拆迁时,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17〕33号)有关规定。
细则同时对生活保障标准进行了明确,生活保障用房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予以保障,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其收益用于保障原村民的未来生产生活。要根据区域产业布局和结构特点,合理选择实物保障、货币保障等多样化的保障方式。选择货币保障的,按应保障面积给予补偿,补偿价格按照同地段保障房市场评估价核算。
长期居住非本村住户可一并安置,土地出让总价款60%作为城中村改造成本
细则对村居人员认定做了进一步规范,选择以被安置人口作为安置依据的,分别增加不超过15%的安置房面积和保障房面积,用于安置、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口。选择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的,增加不超过15%的保障房面积,用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口。长期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并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并安置,但不享受保障房政策,解决方式为自购安置房,价格可享受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的优惠。安置补偿方案要经村民(股东)会议或由村民(股东)会议授权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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