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浙江绍兴嵊州市法院获悉,该院办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父母因随意出售未成年子女房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被主管部门拒绝。出让方随即被买方诉至该院。
嵊州的杨先生(化姓)和妻子将一套房子登记在他们未成年的儿子小杨名下。2018年5月,杨先生准备把儿子名下的这套房子出售,并与嵊州某房产中介负责人刘某(化姓)达成协议,总房款为74.5万元,当月,刘某先后向杨先生支付房屋定金5万元及首付款29.5万元,并于支付房款当日补签《房地产买卖契约》。
双方约定,剩余房款于2021年12月1日前支付。由于小杨属于未成年人,最终杨先生作为监护人,代替儿子在契约上签名捺印。
让交易双方没想到的是,待房款支付完毕后,今年3月,双方前往主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不动产权登记部门以产权人小杨为未成年人、交易不是为维护房主利益为由,拒绝过户。
由于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刘某将小杨及其监护人杨先生诉至嵊州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房地产买卖契约》有效,判令小杨协助刘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在受理该案后,嵊州法院承办法官经细致调查后认定,原有买卖方案存在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形,也不符合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而在实际司法操作中,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了未成年人的教育、健康,像支付学费、治病等情况,或是为未成年支付侵权赔偿款,改善未成年生活居住环境等情形,是可以处理未成年人财产的。
但这一切的前提是监护人必须拿出充分证据,如购买了学区房,需提供学区房买卖合同或购买凭证;如未成年人需要手术治疗或住院治疗,需提供医疗费发票、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如未成年人在学校打架或推搡同学等造成他人受伤,需要支付他人医疗费,需提供赔付凭证、他人医疗费用凭证等。
法官表示,本案中,刘某虽然对该房产支付对价,但监护人杨先生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买卖案涉房屋是出于儿子教育支出、医疗费用支出等利益考量,仅凭监护人与他人合意作出调解协议,可能会产生任意处置未成年人财产的社会导向,导致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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