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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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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金)征地补告〔2022〕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金预征地告〔2021〕第524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金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金山区枫泾镇五一村第十村民小组,金山区枫泾镇五一村村集体经济组织,金山区枫泾镇五一村第十一村民小组(村组队);拟征收农用地21699平方米、建设用地1168.2平方米、未利用地246.3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23113.5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88.8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元/平方米,蔬菜地7.8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2年03月28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金山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金山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肖峰雷丹青

联系电话:67326081

联系地址:山阳镇海丰路506号

联系人:薛卫东

联系电话:57953126

联系地址:金山大道1800号

监督电话:57952955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2年02月26日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金)征地房补告〔2022〕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金预征地告〔2021〕第524号)及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调查情况,金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涉及房屋补偿户数和建筑面积:

1、四至范围为金山区枫泾镇,东至面丈港,南至枫明路,西至兴豪路,北至南枫公路;

2、居住房屋产权数1,建筑面积325.15平方米;

3、非居住房屋产权数0,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

1、金山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拟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0元(人民币,下同)。

2、金山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拟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0元。

三、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

1、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①货币补偿(√);

②产权调换(√);

③易地新建(×)。

2、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有效居住面积)。

3、产权调换房屋:

①产权调换采用现房安置,现房坐落枫泾镇泾波路1536弄7号204室,枫泾镇泾波路1536弄44号204室,总建筑面积198.84平方米,出售均价2750元/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沪(2018)金字不动产权第011591号。注:安置房供应对象、标准根据《金山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安置房供应指导意见》(金府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规格:

4、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等标准:

①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②居住房屋搬家补助费标准为10元/平方米;

③居住房屋签约奖励费标准为每户20000元;

④居住房屋腾房奖励费标准为每户40000元;

⑤其他补贴费用标准为/。

5、居住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补偿费用: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等及其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

6、其他事项:/。

(二)非居住房屋补偿

1、共同举办企业补偿包括:

①房屋建安重置价(评估得出);

②相应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评估得出);

③设备搬迁和安装费(评估得出);

④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评估得出);

⑤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⑥早签早搬奖励费标准:/;

⑦其他费用:/。

2、其他企业补偿费用包括:

①房屋价格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

②设备搬迁和安装费(评估得出);

③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评估得出);

④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⑤早签早搬奖励费标准:/;

⑥其他费用:/。

(三)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认之日起20日为房屋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示。

(四)房屋补偿评估单位

房屋补偿评估单位为上海耀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五)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房屋补偿委托实施单位上海市金山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六)其他事项:

四、拟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2年03月28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金山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并经金山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肖峰、雷丹青

联系人:薛卫东

联系地址:山阳镇海丰路506号

联系地址:金山大道1800号

联系电话:67326081

联系电话:57953126

监督电话:57952955

咨询时间:上午8:30-11:00;下午13:00-16:3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2年02月26日

资料:区规划资源局

本文地址:http://www.xcqxcq.com/fengshui/115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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