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的小产权房(房子没拿到却赔了500万,另外欠745万贷款)

套路无处不在,特别是在买房的时候,如果大家不小心,就有可能被购房合同上各种繁琐的合同条款给坑惨。

比如上海就有一位女士遇到了一个悲催的事情,她原本花1,550万买了一套房,但因为各种各样原因,最终房子没拿到,还陪给原来的业主接近500万元。

我们先来简单了解一下事情的脉络。

2020年5月,居住在上海的95后成都女孩伍亭颖计划花1550万元的总价(1,490万房款+60万装修费)在黄浦区购买一套180.09平方米商业用房。

2020年5月17日,通过中介,伍亭颖和卖方范俊等人达成房屋转让协议,伍亭颖当时支付了100万元定金和400万元购房款。

2020年5月30日,伍亭颖和范俊等人签订补充条款,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550万元,卖方提前交房,伍亭颖需要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完成首付745万元。

但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伍亭颖并没有能够如期将剩余的245万首付款交清。

2020年7月2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条款,这次约定了惩罚条款:从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45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2.73支付给利息损失,并约定伍亭颖须在202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

如未按期支付,则房屋买卖合同自动解除,伍亭颖应偿付违约金(合同总价的20%),且赔偿范俊等原有的装修损失180万元。

2020年7月13日,伍亭颖缴清了逾期付款的利息,以及剩余的245万首付款,至此完成了745万的首付。

但双方还有另一个约定,剩余745万元尾款,将在8月30日过户前全部付清。

但是伍婷颖剩余745万元尾款是通过申请银行贷款筹集的,然而在申请贷款的过程当中银行出现了延误,所以没有能够正常审批下来。

2020年9月15日,因伍亭颖没有按时交付剩余的745万元尾款,范俊等人发出了律师函,告知伍亭颖收函3日内付清尾款,如仍然不付,他们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违约金及装修损失等。

2020年9月30日,由于伍亭颖仍未支付剩余的745万元尾款,范俊等要求伍亭颖搬离并归还房屋,并偿付房款总价20%的违约金,以及房屋装修损失180万元等。

2020年10月29日,伍亭颖在上海某银行申请的745万元贷款额度审批成功,她要求范俊等继续履行合同,但此时卖方范俊已经不愿出售,并将伍亭颖告上法庭。

2021年6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伍亭颖的房屋转让协议被解除;必须在判决生效10日内搬离房屋,如逾期将按照1000元/天追加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伍亭颖要赔偿违约金300万元、房屋整修费18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万元。

一审之后,伍亭颖和范俊等都进行了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伍亭颖将承担案件受理费2.72万元。

相当于半年左右的时间,伍亭颖前期支付了745万,最终房子没有拿到手还赔了480万,再加上7.32万的诉讼费,总共损失了487.36万。

最关键的是,伍亭颖向银行申请了745万贷款已经下来了,这些贷款我们不知道具体的期限是多少,就算按30年计算,利率5.25%,等额本金还款,那一个月的利息也达到3.2万左右。

而目前有很多银行规定,贷款一年以内是不允许提前还款的,这意味着她无形当中还要承担38万左右的银行利息。

把这些损失计算在内,累计损失至少达到500万以上。

相当于房子没有拿到,就白白贴了500多万进去,难怪网友将她称为“上海最惨购房者”。

不过对于这起事件,很多网友都觉得有争议,从2020年5月份到2020年10月份,也就6个月的时间。

在这6个月时间里面房东范俊如果没有把房子卖出去,他也没有什么损失,顶多是把房子卖给伍亭颖之后,她进行房屋装修,造成了他房屋的损失,就算把房价涨幅计算在内,损失也不会超过5%。

更关键的是,伍亭颖并不是恶意延期付款,而是因为银行贷款没有正常申请下来出现延期,才导致剩余的745万尾款没法正常支付。

这种情况可以说是不可抗拒因素,因为银行贷款什么时候批,伍亭颖是没法控制的,她唯一能够做到的就是去银行申请贷款的时候把资料给银行了,银行给他一个同意贷款审批,她知道自己能从银行贷到款。

但在贷款审批的过程当中,银行因为各种各样原因导致贷款延期,这确实超乎她的控制范围。

因为伍婷婷在2020年5月份的时候就申请贷款了,但是直到2020年10月份贷款才审批下来,相当于贷款前后花了近半年时间。

但是对这个放款时间,其实没有什么大惊小怪,因为那段时间银行资金相对比较紧张,再加上我国当时对房贷控制比较严,所以银行出现放款延迟,甚至半年才放款都很正常。

伍亭颖亏就亏在她没有认真去理解合同当中的条款含义。

双方在5月份签署房屋转让协议的时候,曾经提到:第二期房价款775万元,通过以下方式支付:乙方应在签订示范文本后五日内向贷款银行等申请贷款,若乙方贷款申请未在过户前获得足额批准或无法获得贷款,乙方应当在申请产权过户之前将相应部分房价款通过丙方转付或直接支付甲方。

对这样一个条款,相信大家都知道里面存在很大的危险,但估计伍亭颖当时根本没有理解这条含义的内容,毕竟对于一位96年出生的小女孩来说,她涉世未深,对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估计都不知道。

所以当时她有可能糊里糊涂就签下这份购房协议了。

假如当初她能够多留个心眼,对这条规定提出质疑,甚至要求修改这条规定,比如因银行原因导致贷款没有审批下来,买方不构成违约,这样或许还有更大的挽回余地。

另外,这里面购房者糊涂,而中介同样也显得相当业余。

对于这么明显的条款,中介竟然没有提醒购房者,如果中介显得更加专业一些,显得更加敬业一些,能够为购房者考虑一下,或许就不会出现这么悲催的结局。

当然这里面我们也不排除,这个中介知道合同里面的相关条款,只是他联合业主一起把这个小女孩给坑了。

但不管过程是什么样,结果肯定是改变不了的,目前上海的法院已经判决下来了,而且上诉已经被驳回了,这小女孩只能默默的承受这个损失。

不过对于这起判决案件,值得法律界以及房产界的人去反思。

虽然上海法院判决的结果没有什么争议,有法可依,但是否合情合理值得去商榷。

法律并不是要去保护某一方面的利益,而是应该站在公平的角度去保护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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