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住房保障对象范围为2018年5月13日后新引进的人才
▲以2018年5月13日后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时间为准
▲曾在海南工作,2018年3月31日前已离开海南,并于2018年5月13日后重返三亚市工作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列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
人才公寓对象及措施
▲三亚人才公寓面向2018年5月13日后引进的大师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供应,每户家庭限供一套;免租金入住,工作满一定年限且做出相应贡献的,赠送一定产权份额
▲大师人才的标准为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最高可享受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工作室(工作站)
■杰出人才不超过180平方米 ■领军人才不超过150平方米
▲人才公寓免租金入住,人才全职工作满5年,经市委人才发展局、人才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的,报市政府同意后无偿赠与80%产权
全职工作满8年,经市委人才发展局、人才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的,报市政府同意后无偿赠与100%产权
工作未满5年的在工作期间只免收租金,不赠与产权份额
引进人才工作满5年未满8年离职的,取得赠与的该人才公寓80%产权份额后,可按市场评估价向市政府申请购买剩余20%产权份额
人才住房保障对象范围
◆经省级职能部门认定的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9)规定条件的大师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
◆经省级职能部门认定的50岁以下且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9)规定条件的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才)
◆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
◆35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经省、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人才均为此次人才住房保障的对象范围
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拔尖人才住房租赁补贴5000元/月,购房补贴6万元/年
▲其他类高层次人才住房租赁补贴3000元/月,购房补贴3.6万元/年
▲硕士毕业生以及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住房租赁补贴2000元/月,购房补贴2.4万元/年
◆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即时受理即时发放
◆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即时受理,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近日,《三亚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公布,三亚市将通过提供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住房货币补贴三种方式予以人才住房保障,符合购房条件的人才也可购买商品住宅解决住房问题。
《细则》显示,,人才住房保障对象范围为2018年5月13日后新引进的人才。人才引进时间以2018年5月13日后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时间为准。曾在海南工作,2018年3月31日前已离开海南,并于2018年5月13日后重返三亚市工作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列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间在海南有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人员,不列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
人才住房保障对象范围
《细则》显示,经省级职能部门认定的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9)规定条件的大师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经省级职能部门认定的50岁以下且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9)规定条件的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才);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35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经省、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人才均为此次人才住房保障的对象范围。但是,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纳入人才公寓、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范围。
《细则》明确,人才住房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收购或长期租赁方式筹集。人才住房用地实行“限地价、竞房价”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才住房,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同时,三亚支持和鼓励企业将存量商品住房转为人才住房,存量商品住房转为人才住房的激励政策另行制订。
人才公寓保障对象及措施
三亚人才公寓面向2018年5月13日后引进的大师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供应,每户家庭限供一套。免租金入住,工作满一定年限且做出相应贡献的,赠送一定产权份额。
大师人才的标准为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最高可享受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工作室(工作站);杰出人才不超过180平方米;领军人才不超过150平方米。
人才公寓免租金入住,人才全职工作满5年,经市委人才发展局、人才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的,报市政府同意后无偿赠与80%产权;全职工作满8年,经市委人才发展局、人才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的,报市政府同意后无偿赠与100%产权。工作未满5年的在工作期间只免收租金,不赠与产权份额。
引进人才工作满5年未满8年离职的,取得赠与的该人才公寓80%产权份额后,可按市场评估价向市政府申请购买剩余20%产权份额。
《细则》同时明确,在没有充足的人才公寓房源时,可按其享受的面积标准以市场租金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本人自行租赁住房,或先行以现有房源保障并对面积不足部分按市场租金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住房货币补贴包括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即时受理即时发放;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即时受理,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住房货币补贴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5年内申请领取完毕。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购房补贴前,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人才或其配偶已在本市享受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单位集资建房、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细则》显示,拔尖人才住房租赁补贴5000元/月,购房补贴6万元/年;其他类高层次人才住房租赁补贴3000元/月,购房补贴3.6万元/年;硕士毕业生以及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住房租赁补贴2000元/月,购房补贴2.4万元/年。
三亚支持和鼓励各类人才购买商品住宅解决住房问题。
《细则》显示,各类人才自在海南落户之日起购买住房,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也可享受同等待遇。同时,符合《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补充通知》中关于总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住房政策的,本人可在三亚市购买1套住房。
与三亚市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并将总部、板块总部或区域总部落户在三亚的企业,其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海南省无住房,且2018年5月13日后无购房记录的,本人可在三亚市购买1套住房。
在产业园区(崖州湾科技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等)落地科研单位的教育科研人员,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海南省无住房,且2018年5月13日后无购房记录的,本人可在三亚市购买1套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