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案例直通
〔(2022)闽02执复83号〕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执行黄某波、夏某萍与蔡某华、张某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闽0206执6013号,执行依据为(2019)闽0206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2022年3月2日,该院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蔡某华名下福建省南安市柳城办事处金街居委会四季家园XX号XXXX室房产(下称案涉房产)大门张贴公告,要求蔡某华、张某福等相关人员于2022年4月4日起三十日内迁出讼争房产。
后蔡某华、张某福异议称,蔡某华、张某福系夫妻关系,讼争房产是蔡某华、张某福及其扶养家属居住的唯一一套房产,法院不得予以拍卖。蔡某华、张某福请求法院不予执行讼争房产。申请执行人黄某波、夏某萍不同意蔡某华、张某福提出的异议请求,但同意待讼争房产被法院处置后,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讼争房产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另查明,福建省南安市房屋交易与产权信息查询证明显示:蔡某华名下登记房产一套,即讼争房产;张某福名下没有房产。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能否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在参照相关租金标准的情况下予以执行。本案中,虽然案涉房产系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但依法并非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为其保留五至八年租金,执行法院已经充分考虑被执行人家属的居住保障问题,其要求终止执行案涉房产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裁定驳回张某福、蔡某华的复议申请,维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0206执异62号异议裁定。
律师释法
根据这个法律规定,结合以上案例,在执行债务人财产的过程中,法院首先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但居住权并非指被执行人必须有自己的房产,而是有房屋居住,这个也有可能是通过租房来满足债务人的居住需求。
另外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房屋法院并没有规定是说商品房还是农村住宅或者自建房,判定房屋能不能执行的标准是根据当地廉租房标准面积的价值,或者当地平均租金5~8年的总价。
就比如,假设被执行人在农村唯一的房子价值20万块钱,而且有人愿意接手。而当地廉租房的标准面积是65平米且价值低于被执行人现有房屋价值,那只要申请执行的人为被执行人提供65平米的住房,或者是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被执行人房子一年可以获得的租金是1.5万元,那只有申请执行的人一次性支付5~8年的租金大概7.5万到12万之间,那就可以申请拍卖被执行人的唯一房子。
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农村唯一房产的处理是比较麻烦的,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农村房屋除非价值比较大,否则一般都很难执行到位。
分析总结
所以,虽然目前法律已经支持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进行强制执行,但是在执行过程中要同步解决许多问题,才可以顺利的执行,这就给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
首先,要执行拍卖被执行人的农村唯一住房,就需要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就是说,你要执行可以,但必须保障被执行及抚养家属的基本生活条件,假如农村住房的价值不大,那么扣除这些成本,及法院的执行费用后,到时可能是白努力一场,申请人能拿到手的执行款并无多少。
另一个问题是,农村房产土地性质是属于集体土地房产,农村房屋没有房产证,也没有土地证,目前的法律又只允许本集体成员过户该房产,且要符合农村“一户一宅”的政策,是否有合适的人接手是个问题,这也给执行增加了难度。
但不管怎么说,至少有了法律依据,这也解决了唯一住房拍卖的难题,让执行申请有据可循,假如是城市周边的农村房屋本身价值还是挺高的,申请执行人及时维权,还是非常值得尝试的。
END
【声明】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本文地址:http://www.xcqxcq.com/fangchanchangshi/1236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