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当初只登记了一人的名字
事后另一方可以要求在房产证上
加上自己的名字吗?
广东一对夫妻就为此闹上公堂,妻子要求确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丈夫协助她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加名手续。记者昨日从广州白云法院获悉,本案经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妻子的诉求。
案情摘要
萍姐与欧哥于1971年登记结婚。1992年,双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一套房屋。2022年,萍姐向法院提起物权确认纠纷诉讼。
萍姐诉称,其系农村妇女,文化程度不高,根据当地习惯且因欧哥较为强势,产权凭证只登记了欧哥一人的名字,故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欧哥协助其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加名手续。
欧哥则认为:确认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异议,但认为没有必要在不动产权证上添加萍姐的名字。
法院如何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涉案房产系萍姐与欧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萍姐要求确认其系上述房屋的共有权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合理合法,萍姐作为共有权人要求欧哥协助其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加名手续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实践中,由于限购政策、贷款便利等原因,房产可能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且大多数登记在男方名下,这导致女方权益难以获得充分保障。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一款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联名登记的权利,最大程度保障了妇女依法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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