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就中途“落跑”!
在小区验收合格之后
竟还想来“分一杯羹”!
到底是怎么回事?
近日
思明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件——
“落跑”的开发商
回来“抢车位”!
白鹭小区(化名)在建设过程中
小区质量、消防等验收均未通过
开发商白金公司(化名)
就已不知去向
后来,在小区业委会的努力下
白鹭小区终于通过质量验收及消防验收
没想到,几年之后
消失许久的开发商竟然出现了!
还开启了“抢车位”大战模式!!
开发商白金公司
在白鹭小区的庭院内划定停车位
增设车辆出入道闸用于控制车辆进出
开办起了对外经营的停车场
业主们纷纷提出质疑
开发商却出示了一份白鹭小区的平面图
显示庭院地块上标注
有20个停车位
并宣称车位面积未计入公摊范围
因此该地块属于开发商所有
法院判了!
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之后
白鹭小区业委会向厦门市城建档案馆
调取小区的规划、建设资料
发现开发商出示的平面图并未存档!!
便向法院起诉
要求开发商
归还停车场地块并赔偿占用费
开发商白金公司辩称
虽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没有这20个停车位,但许可证的附件《总平面图》中有列明,这块地属于规划停车位。白鹭小区建成后,这块地也一直作为停车场使用,所以这些车位权属性质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经法院审理查明——
厦门市城建档案馆存留的白鹭小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图》、小区平面图均未标注小区庭院上有停车位。根据白鹭小区的测绘成果报告,这20个停车位并未作为专有部分参与分摊公共面积,而是已经分摊到户。
法院认为开发商出示的平面图并非白鹭小区项目备案的建设资料,其载明内容也与在案其他证据不符。该停车位虽长期用于停放车辆,但其并不属于规划车位,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属于业主共有。
法院判决开发商白金公司
将停车位返还给白鹭小区业委会
并赔偿占用期间的占用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规划内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在开始建造之初经规划部门批准,并于建筑完成后可以办理产权登记的车位,这种车位具有独立性、可分性,该类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开发商和业主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关于非规划内车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在最初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中,这部分作为停车之用的车位并不存在,所占用的道路或场地属于业主共同财产,该部分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本文地址:http://www.xcqxcq.com/fangchanchangshi/1160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