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产权房离婚时怎么判?离婚涉及房产分割的几种情形

1

婚前一人出资并登记在出资方本人名下

答:此种情形需分全资和部分出资。

(一)全资: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参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25条)

注意:①婚前购买但婚后取得房产证,仍属个人财产,不因缔结婚姻转为夫妻共同财产;②婚后房产升值(自然增值),其属于原物产生的孽息,当属于原物所有权人个人所有;③婚后房屋出售,出售所取得的对价,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因为出售所获得的对价只是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变化而已。当然,若房屋的增值是因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装修导致或婚后经营(炒房)导致,那么对于房屋增值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二)部分出资: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产权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参考《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

2

婚前一人出资且登记在本人名下,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

答: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房产,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如双方未对该房产作出特别约定,那么加名行为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此种情形无论是全资和部分出资,均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只是在分割时会略有不同,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实务中未出资方一般会分10%-30%。(参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26条)

注意:产权登记前,一方可以撤销赠与,产权登记后,则不能行使撤销权。

3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

答:此种情形需分具体情况讨论。

(一)若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有出资,并能证明当时购房系为结婚做准备且已经缔结婚姻关系,即使产权登记只登记了一方名字,实务中法官通常会考虑出资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若另一方无法证明自己有出资,无论双方是否登记结婚,往往会被法院认定为登记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三)若能够证明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未缔结婚姻关系,则属于同居期间产生的房产纠纷,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出资等各种证据进行确认,然后按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参考(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3244号)

4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置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答:此种情形需分全资和部分出资。

(一)若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房产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毫无疑问属于子女婚前个人财产;

(二)若婚前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人民法院一般判决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剩余未还贷款为登记方个人债务,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另一方可以要求产权登记方给与补偿。

5

婚前双方父母出资购置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答:此种情形需要探究父母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在结婚之前,父母为子女购房的目的往往是为了子女结婚,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因此,司法实践中不管双方子女有无缔结婚姻关系,法院都倾向性认定子女双方按各自出资份额共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6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置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答:此种情形需区分父母是以谁的名义来购置房屋

(一)若是父母以自己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然后将产权登记在其子女一方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典型的父母向子女赠与不动产的行为。(参考《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二)若是子女以自己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父母仅只是缴纳出资。此种情况法官会着重考量法律关系是赠与关系还是借贷关系,若不能排除子女向父母借钱买房的可能,那么很有可能被定性为借贷关系从而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7

婚后父母出资购置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故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否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8

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置房屋,并登记在双方名下

答:婚后双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不管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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