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不动产交易纳税固戍小产权房登记业务"一窗受理"实施方案

  近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布《青岛市不动产交易、纳税、登记业务“一窗受理”实施方案》。,推动实现不动产交易、纳税、登记业务“进一个门、排一次队、交一套材料”。

  青岛市不动产交易、纳税、登记业务

  “一窗受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在开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中的有关部署,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部门合作减轻群众负担提高便民利民服务水平的通知》(税总发〔2018〕47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鲁地税发〔2018〕25号)的相关要求,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决定继续拓展部门合作,统一不动产交易、纳税、登记业务及信息共享等流程、要件,真正实现不动产交易、纳税、登记业务“一窗受理”,让当事人“多跑网路,少走马路”,解决群众“多头跑、重复报”的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围绕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以“精简要件、申报审查”的原则,以流程再造为关键、“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为技术支撑,实现不动产交易、纳税、登记业务“进一个门、排一次队、交一套材料”。

  二、工作目标

  (一)统一要件。由不动产交易部门、税务部门、登记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不动产交易、纳税、登记所需的受理要件,共同对外公示。

  (二)一窗受理。设立综合窗口统一收取不动产交易、纳税、登记所需的要件材料,并通过信息系统上传受理材料的影像图片及登记受理信息,由不动产交易部门、税务部门、登记部门共享利用。

  (三)并联办理。综合受理窗口受理案件后,小产权房能买吗,由不动产交易部门、税务部门、登记部门通过信息系统获取受理材料的影像图片及受理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审查办理,并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共享办理结果。

  三、工作任务

  (一)设立联办窗口,简化工作流程。按照登记业务特点,将登记种类分为两种类型:单独办理类型和联合办理类型。针对联合办理的类型,设立联办窗口,整合各部门业务流程,打造“一窗受理、并联办理”的业务流程,实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按照“先税后证”的要求,针对可以实行联办模式的部分不动产交易、纳税、登记业务,由不动产交易、税务和登记部门共同设立咨询导引窗口,统一对当事人进行不动产交易、纳税、登记咨询导引、合并发号服务;由不动产登记部门设立综合受理窗口,统一收取不动产交易、纳税、登记要件材料;具备条件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和税务部门可设立综合税费发证窗口,收取不动产交易、登记相关税费,打印票据,缮发不动产权证。

  (二)梳理登记类型,压缩办理时限。登记部门和税务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办事事项,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承担相应责任,共同商定办理时限并对社会公示和承诺;对不动产交易、纳税、登记业务所需的申请材料再梳理,制作统一的材料清单并对外公布。

  1、“一窗受理”业务范围

  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所有权注销登记、补(换)发登记、更正登记等业务。因司法裁决导致不动产转移,存量住房涉及非自然人的不动产登记业务、非住宅登记业务暂不纳入一窗受理范围;抵押注销、征收(拆迁)注销非涉税业务,由登记部门设立专门窗口办理。

  2.“一窗受理”业务办理时限

  根据市“放管服”工作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在规定办理时限内提速办理,力争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能3个工作日内办结的,龙华小产权房,必须按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一窗受理”业务自受理之日起,登记办理时限为:预告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所有权注销登记、补(换)发登记5个工作日以内,抵押登记2个工作日,更正登记1个工作日,以上登记时限均不含公告、登门及公证核查时间;核税计税时间:自案件提交完成之时起2个小时内核税。对核查发现问题、纳税人有异议的,问题和异议处理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3.“一窗受理”业务需提交材料

  申请纳税前,对于享受契税或个人所得税家庭住房优惠政策的,应先查询家庭住房情况。“一窗受理”材料详见附件。  

  (三)升级改造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深化不动产交易登记系统和税务系统融合,加强不动产交易、税收和登记信息共享。不动产登记部门将综合受理信息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交易部门和税务部门;不动产交易部门将交易审查信息通过信息系统推送不动产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将存量房交易评估价和税费计征信息通过信息系统推送不动产登记部门。

  我市不动产登记系统与税务系统已有对接,但与“一窗受理”后的流程还不完全匹配。各级各部门需尽快明确信息共享清单,按照信息共享相关规定,研究制定信息交换方法,升级改造各自信息系统,以便“一窗受理”尽快上线。

  (四)部门分别存档,按需申请查询。登记部门和税务部门按照各自规定对需要存档的申报材料、审核材料及办理结果等分别进行存档,对于共性材料,由登记部门负责归档并扫描成电子材料推送相关部门共享,各部门办理过程中形成的个性材料,由各部门分别进行存档。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工作,从服务为民的高度,迅速统一思想和行动,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成立由各部门组成的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健全保障机制,共同推进工作统筹协调。2018年6月20日前完成业务流程、系统调试工作,6月25日前完成业务培训、窗口整合工作,7月1日系统全面上线。

  (二)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密切协作,上下联动。按照“一窗受理”业务的要求抓紧调整窗口、配置人员;制定并公布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业务类型、办理时限和申请材料清单。

  (三)健全保障机制,加强指导监督。“一窗受理”工作涉及窗口改造、流程再造、人员增加等多项事宜。各级各部门要及时与当地组织、人社、编办、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切实保障窗口设置、人员整合、业务再造等方面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需求,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一窗受理”工作顺利推进。

  (四)加强宣传引导,形成良好氛围。要加强登记大厅咨询服务,向群众做好解释,引导好群众办事,确保平稳过渡。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广泛宣传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和开展政策法规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创新社会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同时凝聚各方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五)践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实现“最多跑一次”目标。各区市要积极推进实现金融机构设点、实现不动产登记证书、税票的自助打印、快递证书,实现网上自助缴税缴费、推行就近服务,合理设置登记服务网点等减少市民办事的通勤次数,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工作目标。

  附:“一窗受理”业务受理要件清单

  一、预告登记

  1、登记所需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原件);

  (3)商品房合同原件(原件);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书(原件),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存在预告登记约定的,可不提交;

  (5)其他必要材料。

  新建房屋预告登记与新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合并办理的,还需提交主债权合同(原件)和抵押合同(原件)。

  2、税收所需材料

  (1)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

  (2)契税申报表附报资料(原件);

  (3)申请家庭住房契税优惠的,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户籍关系证明(原件);

  (4)申请征收补偿契税优惠的,提交征收补偿证明材料(原件);

  (5)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

  二、转移登记

  1、登记所需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转移原因证明(原件),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2、税收所需材料

  (1)住房买卖提交资料

  ①申请按照契税完税日期确定购买时间的,卖方提交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②申请个人所得税按照20%税率据实计算的,卖方提交扣除凭证(原件);

  ③申请卖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卖方提交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④申请家庭住房契税优惠的,买方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户籍关系证明(原件);

  ⑤申请征收补偿契税优惠的,买方提交征收补偿证明材料(原件);

  ⑥契税申报表附报资料和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附报资料(原件);

  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

  (2)直系亲属赠与住房

  提交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亲属关系或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

  三、抵押登记

  1、登记所需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抵押合同(原件);

  (6)其他必要材料。

  2、税收所需材料(不额外需要资料)

  四、变更登记

  1、登记所需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核对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2、税收所需材料(不额外需要资料)

  五、所有权注销登记

  1、登记所需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注销事项的证明材料(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2、税收所需材料(不额外需要资料)

  六、补(换)发登记

  1、登记所需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查档存根(原件);

  (4)登报正版报纸(原件)或局网站公告(打印件);

  (5)其他必要材料。

  2、税收所需材料(不额外需要资料)

  七、更正登记

  1、登记所需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更正事项证明材料(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2、税收所需材料(不额外需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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