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等四种情形,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一定比例。《规定》和《通知》均自2023年4月7日起施行。
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40%
在贷款额度方面,《规定》提出,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4倍,且同时符合两项要求。
一是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还贷额度(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过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申请人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二是,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首付款比例应符合国家、省及本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要求;所购住房为存量商品住房(以下称二手住房)的,购房总价款以网签备案合同价与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中较低者为准。
《规定》还明确,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高于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单独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
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一定比例:
一是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其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20%。
二是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且所购住房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的,其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30%。
三是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下同)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其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30%。
四是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且所购住房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的,其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40%。
另外,《规定》提出,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不高于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
——不高于按可贷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该贷款额度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购房合同价作为该住房总价,按照公积金中心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时国家规定的首付款比例确定贷款可贷比例后计算得出。
——申请人按照本规定以其他商品住房(不包括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进行抵押的,可贷额度不高于抵押物评估价的70%。
对于《规定》提出的四类公积金贷款额度允许上浮的情形,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此次深圳公积金额度提升的政策,充分体现了对于当前合理住房消费需求的提振。很大程度上对于首套房给予了重点支持,有助于降低首套房的认购成本,进而带动首套房交易需求的提振。
“此次政策也对二孩家庭明确了较多的支持。从这个支持可以看出,目前二孩家庭在获取公积金资源方面会有倾斜性的政策,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严跃进进一步表示。
新增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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