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上海的吴先生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100万元。因该房产的拆迁安置房性质,尚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约定房屋首付80万,剩余20万元尾款于办理过户当日支付。
2022年8月,吴先生了解到该房屋已满足过户条件,遂向房屋产权人提出配合过户要求,却在不动产交易中心查询得知:房屋不能过户。只因房屋产权人身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房屋在吴先生购买后,先后被江苏、上海的两个基层法院查封、轮候查封。
花了将近百万的购房款,房产却没办法拿到手,吴先生无奈之下,向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冠领的李阳律师接受律所委派,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向吴先生详细了解了购买房屋的过程和情况,又得知因房屋产权人涉民间借贷案件,房屋被债权人查封,随即精准定位到办案焦点:吴先生与房屋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能否排除、对抗债权人的执行。随后,冠领律师迅速理清办案思路,根据熟知的执行程序中的各种规定,认为吴先生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排除执行的情形。
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此后,冠领律师帮助吴先生收集整理证据,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代理吴先生向两家法院分别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最终,江苏、上海两基层法院均受理了冠领律师的执行异议申请,并先后裁定:终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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