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2020年实行的《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稿》有以下变化:
一、供应对象
①本市户籍居民。(5年内无住房转让记录→3年内无住房转让记录)
以往:家庭成员及本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且5年内没有住房转让记录的家庭或个人;户籍在村委会的家庭,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应当在本市未享受过宅基地政策。
现在:家庭成员及本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且3年内没有住房转让记录的家庭或个人。
②新市民。(连续5年社保→连续3年以上社保或5年累计48个月社保)
以往:本人在本市常年生活或工作,持有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连续购买社保5年及以上,家庭成员及本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以及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港澳居民家庭或个人。
现在:本人在本市常年生活或工作,持有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及以上或5年内累计有48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家庭成员及本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
其中,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辅警、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保安、保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邮政及快递从业人员等群体申购的,在申购时仅需已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及以上或5年内累计有36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其他申购条件不变。
此外,新意见稿还增加了一批惠及人群:在职且为单位服务已满2年的员工,如其所在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有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和自筹资金建设共有产权房屋的,其可按规定申购该自建共有产权房屋。
二、房源筹集
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采取如下渠道筹集:
①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
②通过“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③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
④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
⑤转用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房等;
⑥接受捐赠等其他合法途径。
此次《征求意见稿》还增添了两个渠道筹集房源: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和自筹资金建设;安居型人才住房可纳入共有产权住房。
三、价格交易
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根据不同的建设筹集方式确定:
①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住宅用地出让文件的限定销售价格;
②通过其他方式建设筹集的,销售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建设、财务、管理成本、税费和利润,以及承购人购房承受能力、评估价格等因素确定。
此次《征求意见稿》还增添了一项为:除自建共有产权房屋外,当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成交价格较上一季度平均成交价格存在超出±10%的浮动时,相关部门应对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作重新核定。
近年来,佛山市不断完善住房体系,计划“十四五”期间全市新增筹集发展各类实物保障性住房至少11万套,其中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至少7.5万套,筹集共有产权住房1万套、人才住房2.5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2.5万户。
到2023年,佛山计划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5万户,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至少4.5万套、共有产权住房0.6万套、人才住房1.8万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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