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小鹏,深圳这个地方遇到旧改感本来是件大好事,可是李姐她高兴不起来了。十几年前受让过来的一栋小产权房,既然要先确权给原房东,然后再协商好怎么样一个赔偿安置,有个粉丝朋友在后台联系到我,前前后后打了五个电话,她受让的这栋楼是城中村的农民房,七层半,大概900个平方左右,是在2016年从刘老手上受让过来的。不过问题就出在国土房产管理局,在2003年就已经把这栋楼确权给刘老了,并颁发了绿本房产证,证上的证载人也登记在刘老名下。
大家知道,旧改到了确权的阶段,相关部门首先对接不动产权中心,查档有房产证的已确权房屋,那就必须要先确权给他。依照法律程序,自建房,绿本证载人属非商品类性质的,不得转让,不得更名,这个不能变,你和证载人签订的任何条款是不可以凌驾在法律之上,那要怎么处理?实际的案例有很多种,我都碰到过,
第一种,绿本证载人接到通知,他觉得已经转让出去了,当时转让的条款也签得很清楚,后期一切的权益都归乙方,包括拆迁,过来签个字,配合一下产权注销啥事没有,遇到这种情况你就烧高香了。
第二种,证载人失联。而且法定的继承人也失联,或者是通知到他了,他不配合过来签字注销产权,下达通知放弃的,可以先测绘拍照留挡走简易注销的程序,等日后证载人来认领,到必要的程度,法院会下达强行注销通知书,给不动产权中心强制注销,那这种也是挺好的,因为他证载人省麻烦,不愿意去理这个事了,转让出去就转让了。
第三种,原业主反悔了,他想追回房屋,或者是想要高额的签字费,又调解不了,最后对簿公堂了,遇到这种情况还是会比较麻烦,当然大家也不用过于的担心,对薄公堂之后也会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不过要刮分一点红利,这个是在所难免的,所以我们受让这种小产权房,我们一定要分出它是以确权房屋和未确权房屋规避掉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是属于未确权房屋,那么都是认最后一个实际占有人,是他的,他提供的转账证明,提供律师见证书,他在居住,他在收租,他在交水电,那是没有任何的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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