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始,笔者开始专注于深圳小产权房争议解决的法律服务与研究,提出“小产权房律师”的职业定位,自此一直关注深圳法院小产权房审判,现分享现状于读者。
一、不予受理范围有扩大之势
1、某区法院,在整栋违法建筑已经拆除完毕不存在的情况下,仍然机械认为“涉案房产”应由行政机关区分情况先行做确认产权、拆除、没收、临时使用等处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涉案房产已经灭失,如何再行确权、拆除、没收、临时使用?!
2、深圳中院,在当事人以占有保护之占有物返还纠纷起诉后,仍然认为诉讼主张的基础在于房屋权属问题,并以违法建筑权利归属的认定和处理属行政机关职权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3、合作建房,亦以”民行交叉,先行后民“为由裁定驳回。
二、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出现分裂
1、某区法院,以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分离原则,判决了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该裁判观点尚不具有普遍性);
2、某区法院,在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不但受理,而且以小产权房交易违法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判决卖家返还买家购房款218万!
三、析产、拆迁纠纷
离婚析产,一般受理,并就使用权进行分割。
继承纠纷,有法院认为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亦有法院认为应先行行政处理,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拆迁纠纷,根据原告的诉求,确定是否受理以及受理后是否支持,但也存在相反判例。
结论:
1、深圳小产权房纠纷,法院主流观点是不予受理,实践中裁判观点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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