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评论:
评论中有人提到婚姻法,那么我们来看看在婚姻法中是如何解读这个问题的呢!
一、不加儿媳名字,老严给儿子买的房子是儿子个人财产。
面对如此高的房价,老严给儿子买的房子儿媳分文未出从中分一杯羹,老严家显得很吃亏,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确实是个问题;在该解释出台之后,该问题逐渐明朗,《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加了儿媳名字,老严给儿子买的房子属儿子和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
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如果老严最终同意加了儿媳倩倩的名字,相当于用明示行为将房产份额赠与儿媳倩倩,老严给儿子买的房子是儿子和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根据我国《物权法》,我们知道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其归属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可以说,除特殊情况外,房产证上有名字就意味着享有房产份额,这也是大家为什么想加名字的原因。所以,加名字一定要谨慎,要知道加名字容易、去名字难。假若,日后夫妻感情破裂,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老严家确实吃亏。
虽说这只是剧中的情节,但往往剧情来源于现实,老严夫妇的故事何尝不是当下社会的缩影,给儿子全款买房,儿子在分毫不出的情况下,还要求加上自己媳妇的名字,并认为理所当然,完全没有考虑过以后若是感情破裂,老人用尽一生打拼奋斗,到最后奋斗来的房子,却是为他人做了嫁衣,作为旁观者为儿子丝毫不考虑父母而感到气愤,然而“活着就是为了孩子”,却是当下父母们普遍的想法。
《安家》这个小故事,尖锐地突出了这个敏感又现实的话题,加名字当然是对儿媳妇身份的一种肯定,是“一家人”的象征;但父母的种种担心和考虑,也是合理的,且应当被尊重的。
那么在这个无法避免的问题面前,你持什么态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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