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丽诉称,其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6月27日经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对子女抚养依法判决,但因夫妻共同房产系小产权房和经济适用房而未予分割。故诉至法院,要求居住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177号荣城名苑小区7号楼1单元12702室房屋;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俊辩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丰庆四季小区2号楼1单元401室安置房一套系其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荣城名苑小区7号楼1单元12702室房屋一套系经济适用房,且该套房屋按揭贷款尚未还清,并未取得所有权证。原告曾到未央区荣城名苑小区7号楼1单元12702室房屋要求居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丽与被告李俊于2018年6月27日经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婚生子李佳晨由李俊抚养,婚生女李佳怡由王丽抚养,抚养费均自理。离婚案件审理中,王丽与李俊均确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2005年购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丰庆四季小区2号楼1单元401室小产权安置房一套,于2013年10月按揭购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荣城名苑小区7号楼1单元12702室经济适用房一套。
对于该小产权房屋,因王丽与李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该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权,故在双方离婚案件中对该小产权房未予处理。而对于该经济适用房,因双方对该房屋价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又因国家对经济适用房的政策规定及交易限制,对该经济适用房亦未予处理,并释明双方可待对该房屋取得完全产权时另行主张权利要求分割。
现原告王丽诉至法院,要求居住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177号荣城名苑小区7号楼1单元12702室房屋,被告李俊认为双方已经离婚,且原告曾为居住该套房屋双方发生纠纷,原告现要求居住权不妥,不同意原告请求。因原、被告各持己见,该案调解未果,形成本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2018)陕0431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不动产登记簿,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本案原告王丽虽未要求分割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177号荣成名苑小区7号楼1单元12702室房屋而只要求居住权,但该房屋一直由被告李俊及孩子居住使用,并由李俊偿还按揭贷款,原告又曾为居住该房屋与被告李俊发生冲突,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原告要求居住该房屋易引发双方矛盾且不利于孩子生活学习。故对原告王丽的请求本案不予支持。
本文地址:http://www.xcqxcq.com/cunwei/1252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