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便增加了关于“居住权”的专门规定,使得有法可依的“居住权”正式跃入眼帘。
那么,
“居住权”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记者带着网友们
跟随一件寻常案例,
来详细了解一下。
近日蚌埠市众信公证处接待了一起特殊的咨询
年逾古稀的张大爷早年丧偶且没有再婚,之前居住的老房子被拆迁,考虑到年纪大了,腿脚不便,张大爷便不等安置房,而是想直接拿拆迁补偿款去买一套一楼的房子来养老。
房子已经看好了,但张大爷听说以后要是房子过户给儿女的费用比较高,想到自己也就张晓晓一个女儿,于是就想直接把房子买到女儿名下。
可张大爷看到女儿、女婿经常拌嘴、吵架,就很忧心:一是担心以后万一女儿、女婿离婚了,这套房子是不是还得被女婿分走一半?还有就是担心,万一以后有什么小吵小闹的,女儿、女婿不让他住了,可怎么办?
赠与合同具体内容包括
公证员了解了张大爷的烦恼之后,建议张大爷可以办一个指定用途、设立居住权的购房款赠与合同公证,即张大爷可与女儿签署一份赠与合同,把购房款赠与给女儿个人所有,不属夫妻共有。
指定该笔购房款用于购买位于某小区一层某号房屋。同时在该房屋上为自己设立居住权。
这样一来,房产既可以登记在女儿名下,省去以后过户的一笔费用,也能防止今后万一女儿发生婚变,导致房产被分割的情况;又保障了张大爷的居住需要、养老需求,防止老人家用一辈子的积蓄为儿女买房,结果自己却无家可归的局面出现。
【公证员释义】
01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02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三百六十八条等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且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03
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房子是用来住的,“住”的效能也是利益相关方关心的主要问题之一,只有充分发挥房子居住属性才能更好的发挥房屋的效能。
【公证员释义】
以下情况可以设立居住权:
01
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或者祖父母将房产赠与孙子女的,可以在赠与合同中设定居住权,这样既可以将房子赠给后辈,又可以满足赠与人生活居住的需要,可以有效防止老人被赶出的局面发生。并且法律规定,若另一方违反该赠与合同中的义务,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02
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为无房子女或者再婚配偶设定居住权。这样一来,房子既可以如愿地留给了自己的子女,避免了遗产继承纠纷,又可以如愿地保障了无房子女或再婚配偶的居住需要。可以有效预防再婚夫妻的财产纠纷。
03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房产直接登记在子女名下,可以在购房前和子女签订协议,明确购房款的具体用途及附居住义务;也可以在购房后,与子女签订居住权协议,以防止子女擅自处分房产或者今后不让父母居住的情况出现。
04
双方离婚时,如果一方没有住房,无处可去,另一方可以在自己的房产上为其设定一定期限的居住权。这样一来,既可以给对方适当的帮助,有情有义,又可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
05
男女结婚,婚前房产为个人所有,要不要加名,往往带来诸多家庭矛盾。如今居住权的存在,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给另一方居住权,而不是约定产权共有。既保证了产权个人财产的性质,又为另一方提供了有权居住的法律保障。居住权的设立,使婚前财产房本加名字的问题有了新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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