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经开区下小站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村民意见稿)
为改善下小站村人居生活环境,市政府决定对经开区下小站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上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依法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征收计划
第一条建设项目名称:下小站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二条征收范围、方式及期限
1、征收范围:张家口南站南侧,下小站村范围内,东至规划南站广场、西至虹桥路、南至新垣西大道、北至铁路线,面积约244亩,最终范围和面积以国土部门勘测定界为准。
2、征收方式:整体同时启动,分块征收。在规定期限内,90%以上的村民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地块,首先进行改造。
3、征收期限:50天。具体时间以征收决定发布时间为准。
第三条征收相关人
1、征收人: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征收部门:张家口市经开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3、征收实施单位:张家口市高新城投集团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4、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四条征收补偿方式
1、社会公共事业用房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由政府结合城市区域规划统一进行安置。
2、商业、企业单位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自行安置。
3、村集体设施实行还建或货币补偿。
4、村镇居民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与实物安置两种方式进行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第五条过度方式和期限
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且腾空房屋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六条房屋安置地点
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安置高层框架结构住宅楼房。
第二章回迁安置房屋标准
第七条住宅安置房屋户型及建筑面积
户型标准:详见规划设计户型图,具体建筑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由被安置人自行选择。
第八条安置房屋装修及设施标准
窗为普通双玻塑钢窗,开扇带纱窗;单元及进户门为钢质安全门;室内地面为砼垫层毛面,地上采暖,彩钢暖气片;墙面、顶棚腻子刮白;普通灯泡照明;双气入户;有线电视线路、电话线路、宽带线路入户;室内不设门。
第三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第九条征收村镇居民住宅房屋
(一)货币补偿
1、有合法批准手续的宅基地,按6000元/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该价格包含宅基地补偿价,宅基地不再另行补偿)。
2、有合法二层及以上手续的宅基地,一层按上一条款批准予以补偿。二层及以上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60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封闭式阳台的全部建筑面积计入补偿面积;开放式阳台的建筑面积按半数计入补偿面积。
3、合法批准手续的宅基地以外村民自建房屋,按照张经管字【2016】3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按砖混结构平房15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平房1300元/平方米,;复合彩钢顶结构平房1200元/平方米,其它各类配房8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二)实物安置(安置房购买)
1、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面积不超过被征收有合法批准手续宅基地面积和奖励的7.5平米部分(不含地下室面积),按6000元/平米购买安置房(不含楼层调节价);超出上述应安置面积10平米以内部分(含10平米)按基准价6000元/平米的1.1倍即6600元/平米价格购买,超出10平米以外部分按安置房所在小区内首期商品房市场开盘价格购买。
2、被征收人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的先后顺序,在本项目回迁安置房交付使用前,依次自行选择确定回迁安置房,并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充协议书》。
第十条征收其他设施
1、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及设施按照第三方实际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村委会集体所有的房屋及设施的货币补偿标准,参照上述条款执行或按合法批准手续的宅基地补偿标准的85%即5100元/平米进行补偿。
3、房屋产权证登记为商业用途的房屋按照第三方实际评估价格予以补偿,正在经营的参照张经管字【2016】33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凡利用宅基地上住宅开设商铺(含小吃店等经营行为)并有合法经营手续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只给予被征收人或经营者营业损失,标准参照张经管字【2016】3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5、居民原宅基地内地下室补偿依照张经管字【2016】3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按500元/平方米补偿。
6、居民原宅基地内住宅电话按58元/户、有线电视150元/户、宽带150元/户、热水器200元/户、空调200元/台的标准,在签订协议生效后一次付清移机补助。
7、居民原宅基地内安装使用的土暖气按2000元/套、渗水井按1000元/个的标准,在签订协议生效后一次付清。
8、本方案没有提及的其它建筑类型按照第三方评估价格补偿。
第十一条拆除违法建筑
征收公告发布后抢搭抢建的房屋、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章征收补助及奖励
第十二条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按院内实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合法宅基地面积)每月12元/平方米的标准,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一次性给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如所购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设面积,则在执行上条款后再按所购安置房面积每月12元/平方米的标准,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一次性预付18个月安置补助费,(共计已预付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如所购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则以相同标准按院内实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合法宅基地面积)一次性预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待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时,按实际过渡时间一并结清。
第十三条搬家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其被征收院内实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合法宅基地面积)2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一次性给付。
2、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执行上条款后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再一次性给付相同数额的搬家费一次。
3、对被征收房屋执行强制拆除的,不给付搬家补助费。本改造区域内的被征收人逾期不能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支付。
第十四条装修补助
被征收合法房屋铺地砖或木地板、吊顶、包门、包暖气、窗套、门套、塑钢(铝合金)门窗、外墙砖等,五项(含五项)以上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装修补助;五项以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装修补助。
第十五条奖励
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在协议生效后且完成搬迁的,一次性给付如下奖励,
1、有合法宅基地证的每户按基准价6000元/平米的标准给予7.5平米的购房面积(含公摊面积)补贴。
2、征收期限内前30日签订协议的,按合法批准手续的宅基地(或合法院落)面积给予3000元/平米奖励。
3、征收期限内第31-40日被签订协议的,按合法批准手续的宅基地(或合法院落)面积给予1500元/平米奖励。
4、征收期限内第41-50日签订协议的,按合法批准手续的宅基地(或合法院落)面积给予800元/平米奖励。
5、征收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第十六条房屋交付、安置房购买补偿款支付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交付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将征收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在收到上述征收补偿款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所选定的安置房将购房款交付征收实施单位并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逾期不交房款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视为自动放弃购买安置房资格。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被征收房屋水、电、暖气、煤气费
办理征收手续时,被征收房屋未结算的水、电、暖气、煤气等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与相关部门结清。
第十八条房屋权属登记
安置房屋产权为城市房屋产权,确权及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由开发建设单位代办,所需费用负担按产权产籍管理部门规定执行,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
如叁年内不能按期回迁安置,参照《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未尽事宜
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1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经开区下小站村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公告
根据张家口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参照《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经开区下小站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建筑物、农田及其他农用设施等地上附着物予以征收,征收范围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位于张家口南站南侧,下小站村范围内,东至规划南站广场、西至虹桥路、南至新垣西大道、北至铁路线,占地约240亩。最终范围和面积以国土部门勘测定界为准。
二、禁止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分割转让和分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非住宅房屋租赁;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三、入户调查登记时间
征收工作人员于207年9月2日开始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等基本情况入户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必须予以配合,并有义务提供被征收房屋的相关证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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