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2023年经济适用住房启动配售。
此次共配售3个项目、
434套经适房。
申请资料详见全文。
兰州2023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常住城镇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
2、申请家庭(人)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1.66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5277元。
未婚及婚后离异、丧偶的申请人年龄应当在25周岁以上。
正在或已经申请公租房或已经申请单位集资房和认购限价商品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兰州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料2023
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31日,申请人根据公示的配售房源信息,现场看房。
确定购买意向后,到指定地点登记并领取《审核表》。
申请人须如实填写《审核表》,并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和家庭住房、家庭收入等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资料。
社区居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证明材料于2023年3月31日前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1、《兰州市城镇居民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兰州市的住房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一)准购资格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实行街道、区、市三级审核和街道、市两级公示制度。
1、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31日申请人根据公示的配售房源信息,现场看房。确定购买意向后,到指定地点登记并领取《审核表》。
2、申请人须如实填写《审核表》,并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和家庭住房、家庭收入等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资料。
社区居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证明材料于2023年3月31日前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3、2023年4月1日—2023年4月20日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理,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收入、家庭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人)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于2023年4月20日前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家庭(人)。
4、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人),于2023年5月10日前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家庭(人)。
5、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并及时在《兰州晚报》和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人),确认准购资格;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二)定向选择登记
本次配售实行定向购买,申购家庭(人)应根据自己的居住意愿,按照公告所附房源信息表所列项目选择。申购家庭(人)只能选择一处房源登记,多处登记的无效。
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面向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申购家庭(人)登记配售。
登记时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不能参加登记的,可出具书面委托书,由代理人进行登记。
代理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被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进行登记。
(三)公开摇号
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公证部门根据配售房源和登记情况,组织公开摇号。
登记家庭(人)数少于可配售房源数的,摇号顺序为选房顺序;
登记家庭(人)数多于配售房源数的,按照1:1比例确定入围选房资格和顺序,超过1:1比例的入围申购家庭(人)为候补家庭(人);
未获得选房资格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
摇号过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申请购房群众代表现场监督。
摇号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有异议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人),取消申购资格。
(四)按序选房
获得选房资格的申购家庭(人)凭身份证、《审核表》及选房号牌参加现场选房。现场摘牌确定认购房屋,并在选房之日起10天内与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认购协议书》,办理相关购房手续。现场未选房或选房后放弃的,可由候补选房申购家庭(人)递补。
有关规定
(一)配售面积
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房屋测绘机构实测绘界定面积为准。
(二)配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市发改委批复的除外,不含楼层、朝向差价)为建设单位预定价格。
配售时每套先收取15万元首付款,余款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
最终销售基准价格由市发改物价部门核定,待价格核定后依据核定价格进行结算。
申购家庭(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审核表》核准面积以内部分按市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对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按配售时同类、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甘肃省房改有关价格标准中兰州近郊四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为准)购买。
产生的收益价款,由项目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建设单位统一收取后于一个月内上缴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由其执收后缴入市财政,纳入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按揭贷款
申请家庭(人)需借助购房贷款的,交清贷款首付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申请商业银行按揭贷款。
(四)房屋权属
申购家庭(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统一负责申报办理权属登记。
房屋登记簿分别注明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和超控制标准购买的面积。
《不动产权证书》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配售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配售五年后,允许上市交易。
交易时,须按照配售时同类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
购房人也可在补缴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差后取得完全产权。
(五)使用监督管理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除购房按揭外,不得进行抵押。
前述要求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明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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