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产权房2010 楼市又变天

▲取自深圳市住建局官网

这里主要关注几大重磅变化:

深圳不再安排建设安居型商品房,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安居型商品房,继续按照228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转让所持产权份额;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的,可以将所持产权份额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

4.售价:市场参考价格的50%左右。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综合考虑本市住房困难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水平等因素,按照土地出让时市场参考价格的50%左右确定。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根据项目销售均价,结合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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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自2010年深圳推出“安居型商品房”概念,时隔13年,最受关注的流转问题,终于有了定论。不再能转为商品房,没有了套利空间,这或许能让保障房体系的建立回归初衷,再无漏洞可钻。

2012年建立的安居房保障系统,为什么被彻底叫停?

因为政策的不完善,不透明,因为政府内部的腐败寻租,让安居房变成了轻松套利的工具。著名的龙悦居,侨香村,都是在满10年后,买受人补交少量地价,轻松套利几百上千万离场。

整整11年,这个巨大的漏洞被补上,只能说,虽迟,但到。

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节选

●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户籍居民供应。市政府可以根据住房供需情况,逐步将常住居民纳入供应范围。

●申请条件主要为:深户、在深缴纳社保满5年、无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等。

●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按照土地出让时市场参考价格的50%左右确定,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根据项目销售均价,结合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

●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按份共有,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市场参考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0%,同批次销售的同一项目的产权份额相同;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封闭流转。签订买卖合同未满5年需退出的,应当向代持机构申请收购个人产权份额;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购房人可面向符合条件的对象转让个人产权份额或者申请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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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节选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等群体的住房困难。

●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主要包括:在本市无房、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申请人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具备市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等。

●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主要包括:申请家庭未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在本市特定区域无房等。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参考租金的90%确定。其中,由政府组织配租的住房,按照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参考租金的60%左右确定。

●政府组织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照项目批次受理、批次配租面向个人配租,或者面向单位定向配租。住房主管部门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通告,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按照配租通告的要求提交认租申请。

●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通过运营管理单位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认租申请,住房租赁企业等运营管理单位通过信息平台完成申请条件查询、租赁合同备案或者信息申报,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租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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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节选

●申请条件主要为:深户、在深缴纳社保满3年、无自有住房、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未正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公交、环卫等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定向配租的,户籍、财产限额等条件适当放宽。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划定。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的30%左右确定。面向特困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配租的,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的3%左右确定。

《办法》对有三个以上未成年子女家庭提供放宽申请条件、户型适当照顾、优先选房、定向配租等优惠政策。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节选

●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配置文化娱乐、体育、社康中心、养老、托幼等设施;相关部门落实与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以六十平方米以下为主。新增建设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七十平方米以下的套(间)数量占比原则上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单套建筑面积较大的户型可以按间为单位出租。共有产权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以九十平方米以下为主。

不过,此前冲着满10年能上市交易,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那些深圳人还好吗?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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