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备注栏,轻易别忽视!
早在营改增之前,发票备注栏的作用还不是那么明显,全面营改增以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先后发布多个文件来规范发票备注栏的问题,发票备注栏的地位也随之“嗖嗖”上升!
日前,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明确国内信用证项下电子发票交单有关规则的公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告[2021]第21号),再一次让大家把目标聚焦在发票备注栏上来!其中公告第三条明确:信用证受益人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电子发票时,在电子发票备注栏完整注明“开证行名称”“信用证编号”“合同编号”字样并相应填写对应行号、编号。
至此,需要填写备注栏的业务类型又增添一项!
那么,到目前为止,还有哪些情况需要填写备注栏?不填写发票备注栏有什么后果?请看下文。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备注栏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
2、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
备注栏填写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三条
3、提供建筑服务(自开或代开)
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4、销售不动产(自开或代开)
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另外,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5、出租不动产(自开或代开)
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6、差额征税
备注栏填写差额征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采用差额开票方式,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7、预付卡
备注栏填写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8、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备注栏填写注明“代办退税专用”字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9、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备注栏填写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
10、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备注栏填写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11、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备注栏填写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12、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为销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
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1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为销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
备注栏填写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1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
备注栏填写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15、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
备注栏填写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1号)
16、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备注栏填写应顶格填写“出口业务”四个汉字,并注明出口销售总额(外币)及币种。
政策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17、销售折扣业务
备注栏填写要求: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1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
备注栏填写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首先是有权被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明确,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其次是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表示,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在企业所得税上,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既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也填写不规范,最终,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给企业带来多交税的风险!
此外,如果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还会面临土地增值税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明确,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虽然仅仅占据着小小的角落,但是备注栏这项内容,却容不得任何忽视,作为财务人员尤其要注意!一定要清楚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备注栏,以及备注的内容,并养成检查备注栏的习惯,让自己的工作不出错,更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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