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届时,市民只要提供身份证、购车发票、车位的产权证明或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以及物业的许可,就可以申请安装充电设施。
新小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办法》对新建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对既有居民区申请安装充电设施的安装流程、具体要求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同时对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碍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
《办法》第三至第七条对新建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了明确。要求新建居民区规划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并按不低于规划配建停车位的20%配建充电设施,且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
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含电缆桥架、保护管、电缆通道至专用固定停车位,并安装电表计量箱、表前与表后开关,配电室至电表计量箱敷设供电线路,预留用电容量和充电设备安装位置。
同时,要求充电设施配建要与居民区主体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相关部门在规划、施工图审查、工程验收时,严格执行新建居民区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相关要求。
既有小区: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购车发票、车位的产权证明或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物业许可
根据《办法》,申请人需向所在居民区物业书面提交安装申请表,同时签署安装使用承诺书。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受理,无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可向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在取得物业等单位的安装许可后,市民就可以向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并提供身份证、购车发票、车位的产权证明或者是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以及物业的确认同意安装材料即可。
此前有部分小区的物业公司可能会对于充电桩的安装出于安全性能的考虑,会有些顾虑不给予许可。针对这一样情况,文件对物业公司或者是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进行明确,明确要求不得以特殊的理由阻挠居民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同时,《办法》第十条显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收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不同意的应书面说明具体理由。当申请人对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属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复核,最终以复核意见为准。
充电设施:应以小功率慢充(7千瓦)为主、大功率快充为辅
除此之外,《办法》还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主体,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居民区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并明确充电基础设施所有人是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引导房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广大业主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应以小功率慢充(7千瓦)为主、大功率快充为辅。原则上产权车位或租赁车位应选用小功率充电桩,且不得用于商业经营,公共车位可结合小区供电情况建设直流快速充电桩。鼓励居民使用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自用充电设施;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省级官网承诺公示名单中选择具备较强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营服务能力的企业统一建设、统一运营,共同参与充电设施管理和运营。
随着该办法的实施,将加快和南京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难题,进一步促进南京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本文地址:http://www.xcqxcq.com/zhuangxiuzhishi/1191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