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岳某是xx省xx市xx县xx村四组村民,一家四口人承包了该组3块共计6.85亩土地,并领取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20年3月份岳某发现其承包的1.95亩土地被xx县相关部门非法强占大约0.7亩,毁坏地上大棚、菜苗等附着物,并强行在岳某承包土地上修建管线、路基。在此之前岳某未接到任何土地征收决定、公告和通知,也未收到占地补偿款。xx县相关部门未经岳某同意,强行占用岳某土地进行建设,严重侵害了岳某的合法权益。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xx县相关部门强占岳某承包土地修路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xx县相关部门辩称,岳某的土地符合xx市与xx县的城区规划方案,且已由xx县相关部门根据当时的国有土地补偿标准进行了充分的补偿,岳某已收到补偿款。岳某被占用的土地上已建成了道路、地上管网、水管等,已形成事实,不会再给岳某恢复原状。后经法院审理认为,xx县相关部门强制占用岳某家承包土地的行为违法。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本案中,xx县相关部门占用岳某家耕地进行道路建设之前,并没有依法获得国务院或者省相关部门的批准,其占地行为明显违法,依法应确认该占用行为违法。
03
京尹律师提醒
本文地址:http://www.xcqxcq.com/zhuangxiuzhishi/1167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