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起草背景
国家和自治区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发展工作,将知识产权发展保护工作列入各级政府质量工作、营商环境、经济发展等考核指标,特别是是否制定知识产权有关奖励办法成为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考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全市上下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工作决策部署,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发展水平还有待提高。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激发全市发明创造热情,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六条):阐述了设立资助奖励的意义和依据、资金来源及用途,明确了资助奖励的执行部门、申请人条件及范围。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每年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足额拨付,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工作,组织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评估等工作,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专项资金申请人是指注册或者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或者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的自然人。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为资助申请人;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为资助奖励申请人。资助奖励范围包括:国际注册商标,专利转化,国内、外专利奖,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强县试点县(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以及其他需要资助奖励的情况。
第二部分(第七条至第九条):明确了资助奖励条件、标准及不予资助奖励情形。
(一)资助奖励条件共5条:
1.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是已经授权且未享受过任何资助的发明专利;
2.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
3.专利权属明确;
4.已取得商标证书;
5.对于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办法》规定资助条件的,应当向自治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助;已经获得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的项目我市不再重复资助。
(二)资助奖励标准共7项:
1.对获得国外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1)通过马德里体系获得注册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5000元,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地区);(2)在单一国家获得注册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3000元。
2.对市属及驻赤高校、科研院所已完成技术合同认定,在我市实施转化并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专利转化项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进行奖励,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年奖励不超过3个项目。
3.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实用新型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同一专利项目获得不同级别专利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奖项奖励金额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4.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证书的企业,每次资助为认证机构收取的“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的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以认证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为准。
5.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认定的自治区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培育合格并认定的赤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6.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7.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不予资助奖励情形共6条:
1.失效的专利、商标;
2.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支持的专利、商标;
3.存在权属纠纷的专利、商标;
4.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非本市的;
5.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申请人;
6.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资助奖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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