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情人买房
妻子要求情人退还购房款
法院会支持吗?
近日,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
案情介绍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刘飞(男)与王静于1989年9月登记结婚。2016年,刘飞与同事晴子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
2016年12月,晴子购买了长沙市岳麓区某房屋,刘飞瞒着妻子为晴子转账支付了642534元房款、维修基金8074元。
2019年2月,王静得知老公给第三者购房,遂将丈夫和第三者诉至开福区法院。
原告王静称:被告刘飞未与其协商,擅自为被告晴子支付房款,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被告晴子返还购房款、维修基金等费用。
被告刘飞辩称:2018年11月后,我与晴子就未再见面;原告诉称属实,请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晴子未到庭、未答辩。
法院认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处分。本案中,被告刘飞未经原告王静同意为他人支付购房等款项系无权处分,原告王静对此不予追认,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本案确认被告刘飞转账付款的650608元无效,被告晴子应予返还。
法院判决
一、确认被告刘飞赠与被告晴子购房款650608元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晴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静返还650608元;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市民群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处分和取得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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