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南山路中段危旧房屋改造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机关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山路中段危旧房屋改造(征收)项目(塔水、惠政、人民医院周边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奉政房征决〔2018〕第8号),你所有的位于奉化区惠政新村6幢306室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根据房屋查档证明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周吉存,所有权证号为奉化市字第01-17640号,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71.20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9.50平方米;核定房屋征收建筑面积72.25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9.50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该房屋系砖混结构。土地证号为奉国用(1994)字第1-08855号,土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22.6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该房屋经宁波奉化锦溪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749653元(不含房屋装修价值)。
2020年3月31日,本机关在征收现场及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你公告送达《关于南山路中段危旧房屋改造(征收)项目(塔水、惠政、人民医院周边区块)被征收人周吉存的补偿决定方案》,你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选择补偿方式。2020年5月8日,本机关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五十六条等的相关规定,作出奉征补〔2020〕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内容为:
一、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727803元,附属用房评估金额21850元,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为749653元(不含房屋装修价值),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3%给予货币补偿补助172421元,一次性补偿搬迁费21675元,并给予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补助8670元,合计可得货币补偿资金为952419元(不含房屋装修价值)。房屋装修和其他补偿项目经评估和核定后按规定给予补偿。
二、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积提供期房一套,位于西河路东侧-2地块(暂名)(西河路以东,长汀路以南,溆浦路以西,印象奉化以北),最终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向最接近100.28平方米的套型上靠(最终以交付时实际测绘面积为准),按照规定结算房屋差价,被征收人另可获得一次性补偿搬迁费21675元。若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费按每月20元/平方米计发,征收部门需向被征收人支付43350元临时安置费;若被征收人不选择自行过渡的,征收部门提供位于奉化区惠政丽都9幢1304室的房屋作为临时安置过渡房,建筑面积约48.70平方米。房屋装修和其他补偿项目经评估和核定后按规定给予补偿。
三、因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选择补偿方式,本机关按照上述第二项内容执行。
被征收人周吉存应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按本决定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相关事宜并搬迁,将被征收房屋移交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向你公告送达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奉征补〔2020〕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可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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