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则再次重申,“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2019年4月30日,武汉新洲,阳逻关上街市场破败的现状,空无一人仿佛鬼城
因此,很多购房者对小产权房买卖望而却步。当然,更多的投资者的态度偏向于“法不责众”,认为尽管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尽管不受法律承认,但从来不仅我一个人购买,“共犯”多了,在拆迁或赔偿时,就有资格跟发展商或政府谈判。然而,实际又是什么个情况呢?下面我们从2个案例中分析:
案例一
生于东莞长安某村的陈某工作后就把户口从农村变更为城市户口,但他双亲的户口仍在农村,现在他们均已离世,在农村留下2套小产权房。
最终,刘某想将小产权房出售却遭到村委会反对,村委认为刘某已不是本村村民,没有权利处置这两套小产权房。双方一直争执不清,最终申请了法院仲裁。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条例,刘某父母的小产权房满足遗产的概念,刘某作为其双亲的法定继承人理应继承该该小产权房的所有权。
虽然能合法继承,但在继承后,刘某因为不是该村村民,存在小产权房无法过户的问题,建议其尽快将这两套小产权房转让给该村的其他村民。
案例二
近日,在深圳龙岗某地,张某与韩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将自己的一套小产权房以80万元的价格卖给韩某。签合同当天,韩某向张某支付定金5000元,部分房款100000元。
一个月后,该小产权房遇到旧改拆迁,韩某想按照合同约定继续交付购房尾款时,张某却反悔了,准备收回房子,把原来收取的购房款返还韩某,韩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继续履约。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法律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小产权房”不允许转让给外村人员,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本案中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作废,由张某返还韩某购房款,驳回韩某要求张某继续履约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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