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回答上述的几个问题,我们必须要先弄清楚,动迁安置房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规定的处理方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财产可以分为个人所有、共同所有。而共同所有中存在按份共有及共同共有两种形式。因此,动迁安置房从法律属性来讲,与城市商品房不同,其为共同共有的财产属性。
动迁安置房共同共有的财产属性,则是继承了原房屋的财产性质。政府在实行农村房屋征收时,大部分农村房屋属于未经过产权登记的小产权房,而此类房屋一般都属于家庭所有的人员居住的场所,由于历史年代较长,此类房屋难以区分建设年代、建造者,因此也无法区分房屋产权人。
我国农村房屋建设时,是根据一户一宅基地原则进行分配,家庭内部的所有人员在没有分户之前均共同居住在房屋内,因此,农村房屋的产权界定为家庭共同所有,家庭成员均享有相应的份额。
因此,政府在实行征收时,一般都会丈量原房屋的建筑面积、该房屋上的户口人数,之后与家庭成员代表签署安置协议,并在安置时将该房屋上的存在的户籍人数统一进行登记,作为安置协议的文件。
那是否代表只要在安置协议中被列为安置人员,则对安置房屋当然地享有份额呢?
笔者认为,需要结合具体房屋具体分析,应当参照如下原则进行分析:
如动迁安置房屋是根据原房屋的测量面积等量安置,未参照户籍人口数进行安置的情况下,则需要具体分析被安置人员对于原房屋是否存在贡献;如被安置人员对原房屋的建设、维护等不存在任何贡献,虽其被列为安置人员,但其对安置房并不享有份额。
如动迁安置房屋是结合原房屋的建筑面积及户籍人口数进行综合计算,则被安置人员当然享有安置房的份额,该份额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
动迁安置房的上市买卖,与商品房也存在不同,如动迁安置房需要转让,则其在转让前须向主管部门缴纳部分土地出让金且所有安置人员都须至房产交易部门签署相应的文件,将动迁安置房转换为可交易的标的物,在此之后,动迁安置房方可上市流转。
因此,我们在购买动迁安置房时,不可一味地仅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有人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而是要详细了解房屋安置人员的情况,涉及已经过世的被安置人员,也需要提供相应的公证遗嘱此类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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