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泰安小产权房(买房遭遇“一房两卖”?)

房主隐瞒事实侦查机关提起逮捕

2017年8月,经过多次看房,李青夫妻二人看中了一套位于岱岳区某小区的房子,房子地段不错,周边医院、学校配套设施都比较齐全,而且价格合适。夫妻俩跟房主刘一昂见面磋商后,最终以38.6万元的价格买下该房产。由于该房产属于回迁安置房,并没有房产证,因此俩家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李青夫妇交付房款后,拿到了房屋钥匙,并很快入住。本来买卖完成,皆大欢喜。却不料,事情在同年十月份突生波折,横空杀出个“第一买家”郑宏。郑宏声称:早在17年4月份这套房子就已经被自己以20万元的价格买下来了。原房主刘一昂隐瞒了这个事实,又把房子卖给了李青夫妇,属于“一房二卖”!

2017年10月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于2018年3月17日将原房主刘一昂刑事拘留,并提请批捕。

检察官缜密梳理案情复查取证还原真相

案件移送至岱岳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干警认真研读案情,将工作重点聚焦在三个方面:一是原房主刘一昂与“第一买主”郑宏是否有买卖房屋的真实合意;二是原房主是否非法占有了“第二买主”李青夫妻的购房款;三是该行为系民事欺诈行为还是合同诈骗行为。

理清案件脉络发现遗漏关键事实

“一房二卖”涉嫌诈骗类犯罪一般案情较为复杂、争议较大,在初步审查案卷材料,了解案件证据后,承办检察干警第一时间讯问了原房主刘一昂。在讯问过程中,检察干警发现犯刘一昂有明显的抵触心理、情绪波动明显,对很多问题避而不答,语焉不详。承办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平和劝说并帮助其重新理清案件脉络。刘一昂的对抗情绪明显改善,并供述了遗漏的关键事实,即其和“第一买主”郑宏其实只是借款抵押关系,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刘一昂出卖涉案房屋正是为了偿还欠郑宏的高利贷,郑宏不仅知道房屋要出卖,还给买房提供了不少便利。对于这一点,郑宏妻子以及多名之前想买房的人都可以证明。

了解到这个情况,承办检察官的第一个疑问得到了解答。经过进一步了解,办案人发现原房主刘一昂从“第二买主”李青处得到购房款后,第一时间和郑宏协商还款事宜,但郑宏却在此时任意抬高还款数额致使刘一昂偿还高利贷未果。

此外,承办检察干警还发现从郑宏一方的证人证言看,其证人很可能与郑宏有利益关联,在原房主刘某与郑宏是房屋买卖关系这一点上证人证言高度一致,但在真实意思表示是否系借款抵押上却避重就轻、含糊其辞。原房主刘某供述与郑宏一方证人证言存在明显冲突!

针对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承办人一手引导并协助公安机关查证刘一昂一方证人证言的供述真伪,一手亲自复核郑宏一方三人证言,两手同时抓,同时进行。经查证,郑宏一方的三名证人均承认在公安机关作证前订立了攻守同盟,实际上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借款抵押的意思表示。

至此,承办人形成了内心确信,案件真相得到还原。原房主刘某与“第一买主”郑宏实系借款抵押关系,不是房屋买卖关系,且郑宏明知原房主刘某有卖房打算,且多次提供协助。

厘清界限明确罪与非罪

案件真相大白,检察机关针对原房主刘某是否构成合同诈骗进行分析。承办人认为:原房主刘一昂将涉案房产出卖给“第二买主”李青时,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给郑宏的事实,的确存在欺诈行为,但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因为,第一,原房主刘某与郑宏系借款抵押关系,而不是房屋买卖关系,“第一买主”并不成立,刘一昂有权将涉案房屋出卖给他人。第二,原房主刘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主要表现在,其一,从是否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上看,原房主刘某和李青达成了买卖小产权房的真实合意,支付购房款、交付房屋使用后,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完成。李青一直住在涉案房屋内,先行合法占有的事实成立。其二,从债务清偿上看,原房主卖房的初衷就是为偿还郑宏的高利贷,后在审查逮捕阶段,刘一昂与郑宏达成了还款协议,双方之间的纠纷得以平息。

在经济交往中,在不损害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保留由当事人自己处理、解决纠纷的最大空间,尽可能保持刑法的谦抑性。故最后,岱岳区检察院以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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