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烟台3月5日讯(通讯员 姜梁明 记者 林有权)2012年12月,莱阳市消协成功调解了一起8家果农因施用同一种果树复合肥致使果树烧根、落叶,造成果树受损、减产的投诉,在消协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自个忙活了半年索赔未果的果农,终于获得满意的补偿。
近几年,张某等8家果农多次施用某公司生产的果树复合肥,感觉果树长势增高,树叶加厚、稠密,效果也比较明显,他们也很乐意使用这种肥料。2011年11月,他们又共同买了该公司生产的这种肥料12吨,进行果树入冬前施肥作业。可谁也没有料到,来年春天6月初,这8家果园里的果树的树叶、嫩树枝出现部分烧伤、变黑和干枯现象,刚刚结的幼果开始脱落,村委统建房,果农忧心如焚赶忙请来果树专家诊断,经勘查,出毛病的果树的根部有的出现坏死,可能导致以上现象发生。同时,该肥料的生产厂家技术负责人实地对受伤果树进行了调查,积极配合果树根系修复工作,暂时向这这些果农提供2吨果树根系修复液,东莞小产权房,尽量减少果树损失。6月底,果农就受伤果树的受损状况向该生产厂家提出赔偿要求,因对果树烧根是否是这批复合肥造成的而争议不休,在沟通了6个月协商未成的情况下,果农们来到莱阳市信访局群体上访,希望能给他们一个说法,信访局将此事转到莱阳市消费者协会处理
消协工作人员及时联系经销商、生产商进行实地勘察,并抽样送检,在等待送检的过程中,8家果农情绪很不稳定,要求立即给出处理结果,否则还到信访办、政府上访。为了稳定果农的情绪,消协工作人员立即把经销商、生产商又找来进行多次沟通。最终,厂家先期提供的2吨果树根系修复液给果农无偿使用,价值1.2万元,同时一次性补偿给这些果农6吨复合肥,价值2.3万元。共计3.5万元,果农也表示满意,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案例分析】本案中,从表面上看复合肥虽然是“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行为是一种生产行为,但这种行为更多的是为了农民自身的生活、生存需求。或者从大的方面讲,更多的属于生活的需要而非生产需要。这种状况,在我国目前农村生产力水平不是很高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所以,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行为纳入保护法当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负责,如实介绍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效果、使用条件和使用方法,并提供书面说明;对可能危及使用者人身安全、农作物生长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还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告知危害发生时的紧急救助方法”。
“因经营者提供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种畜禽、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减产、绝产、畜禽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经营者应当赔偿使用者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本文地址:http://www.xcqxcq.com/xcqzs/15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