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和解有赔偿,从滴滴诉名誉侵案看企业与自媒体关系走向

  上周五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此前备受关注的《滴滴已死》名誉侵权案,有了最新结果。第一被告原文作者与原告滴滴公司达成了和解。第一被告原文作者删除文章,第二被告转载方公开道歉;另据《封面》报道,9月13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获悉,两个 微信 136 2007 8643因发布多篇侮辱性、诽谤性的内容,构成侵权,被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的注册公司)经济损失费10万元及合理支出32510元,并在其涉案的两个 微信 136 2007 8643显著位置连续10日发布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

  如上,这起滴滴与作者、自媒体之间的名誉侵权纠纷事件实际上是由两起不同的官司组成,其中一起是滴滴诉文章作者名誉侵权,双方以有条件和解告终(同案被诉的文章转载方,与滴滴其实也等于是最终和解);而第二起则以法院判被告赔偿结局。

  从判决结果看,在最近出现的多起自媒体与企业之间的名誉侵权官司中,滴滴这一起尤具代表性和样本性。因为其中涉及的三个被告因不同情况而获不同对待,在一片喊打喊杀的对立气氛中,更显示出法律的客观公正性和当事各方的冷静与理性。

  给人印象深刻的是与滴滴与文章作者的和解。2016年10月,这篇质疑滴滴的文章在网络上热传,滴滴认为,该文对滴滴带来比较恶劣的影响,随后起诉了原作者和转载方,当时滴滴提出了165万元的索赔,而双方最终之所以和解,是因为在经过充分沟通之后,滴滴公司认识到“文章仅是陈先生从学者角度发表的个人观点,虽然一些观点的表述值得商榷,但并无任何恶意。”而陈先生也表示,“自己发表观点虽然并无恶意,但确实对滴滴造成了一定影响”......最终,此案以陈先生删文,滴滴公司撤诉结局。

  随即,该案第二被告 微信 136 2007 8643“孵化之家”也发布了关于其未经核实内容转载该文章的道歉说明,说明中表示:“我司单纯为了增加阅读曝光量,却未在转载前认真核实文章内容的真实性,对于该文给滴滴公司名誉造成的负面影响我司表示诚恳歉意,并从此事深刻反思吸取教训,今后将加强内容审核”。

  滴滴与作者及转载网站能够和解,其最核心的关键点是双方都认识到文章是出于学者或者研究的角度,而“并无任何恶意”。这是双方和解的基础,也是法院审案宣判的基础。对比同期出结果的另一起滴滴诉两 微信 136 2007 8643(“的哥的姐有的说”、“TAXI地带”)案可知,因为法院明确认定两公众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所以最终需要真金白银的赔偿滴滴损失,并删文、道歉。关于赔偿金额,滴滴诉讼时提出索赔经济损失1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最终法院132510元,等于基本上“照批”。

  随着互联网日益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互联网世界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相关前沿领域权利义务边界不清晰等问题也日益凸显。海淀区作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核心区,汇聚了全国多个大型互联网企业,这使得海淀法院在互联网官司方面一直走在法律界前沿,而此次对滴滴官司的宣判,也颇具启示意义。

  首先受到启示的应该是日益互联网化的媒体、作者和自媒体。尤其是后两者,随着社交媒体的崛起,作者和自媒体正在合流,作者本身就是自媒体,而自媒体的崛起又在改变着媒体的现状。

  以前的传统媒体,从内容的制作到发布一般都经过三审制的生产流程,到门户网站时代,这一流程大大缩减,及至自媒体时代内容的输出又变得更为简单,这使得一些未经受过专业训练的自媒体作者在写作上具有相当的随意性,非常容易踩出边界,深圳小产权房,损害到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在自媒体的初期,因为影响力不大,侵权者一般不会遭受反弹,但近期频繁爆出的名誉侵权案却显示,作者方和发布方在内容方面的自律已经需要提上日程,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自媒体当然也不是。媒体自媒体都有进行批评的权利,但是不能踩破造谣和诽谤的底线,过度情绪化地抹黑企业来蹭流量也是不可取的,造成损失就要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心理准备。

  客观说,正确的舆论监督与批评,无论是对政府、企业还是娱乐明星,从长远角度看都是有益的,但是,在批评中保持善意和谨慎的态度也是必要的,滴滴诉“已死”事件中的滴滴,作为一家主方向正面的创业公司,其生存环境复杂,压力巨大,如果滴滴真的因为一篇文章蒙受重创甚至倒闭,出现成千上万人下岗,都市打车难重现,黑车重新泛滥等场景,想必即便当初“并无任何恶意”的作者,其内心也要承受相当的煎熬吧。

  其次,应该受到启发的还有那些经常因为舆论感受到困扰的企业们,其可以从滴滴官司中借鉴如何同媒体、作者和自媒体讲道理。对于来自外界的负面评论,在感到受伤的同时,应区别对待,尽管都有不实和侵权的嫌疑,但要区分、判断作者的动机,识别恶意和善意,敌人和朋友。

  企业通过法律维权是必要的,但不应因此任性的和媒体自媒体搞对立,所谓和气生财,把敌人搞得少少的,把朋友搞得多多的,才是长久生存之道,在这一方面,案件中的滴滴已经有了一些大企业的气度和气象,形成了自己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比很多互联网企业更加成熟。对于互联网公司来说,在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方面的成长和成熟,比单纯规模和估值的增长意义更为深远。

  当然,企业对于那些很可能是来自对立面的,含有恶意的、并非偶发的、并且确实是毫无根据的攻击,还是有追究到底的必要,这是法律赋予企业的合法权利,比如案件中涉及的被判赔偿的一方,如果未来继续再有侵权行为,肯定还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较高效。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近期国内接连发生了几起企业与自媒体之间的官司,但没必要因此而大惊小怪。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舆论冲突,这无论如何都是一种进步,而且,这也是自媒体正在快速壮大的必然表征,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单是微信就要几千万公众号,这么大的数量,其中不出几个害群之马才是怪现状。而规则的明确与行业自律的形成,也是一个良好媒体、自媒体环境形成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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