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判给了我?法院为何只判给侄女30%产权?

这一房产为回迁房,深圳原居民蔡某兴在回迁房建成安置前已去世,房产建成后一直由开发商管理、使用,未交付房屋。

蔡某兴与蔡某某系叔侄关系,2016年,蔡某某在整理蔡某兴的遗物中发现拆迁赔偿协议书原件,据此向开发商主张权益,主张其对叔叔蔡某兴生前养老、逝后送终,尽了相应的扶养义务为由,以开发商为被告,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获得蔡某兴的回迁房30%所有权。2016年7月,一审法院以未提供充分、直接的证据证明扶养较多之事实,驳回了蔡某某的诉讼请求。

蔡某某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蔡某某提供《供养关系证明》主张对蔡某兴生前扶养较多,该证明由深圳市罗湖区某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蔡某兴没有法定继承人、去世后蔡某某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等。据此,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了蔡某某对房产要求30%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关于房产剩余70%的产权份额,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函。

2018年1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确认涉案房产70%产权份额为无主财产,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发出认领公告,公告期限一年届满,财产无人认领。2019年2月25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涉案房产剩余70%产权属于无主财产,依法应收归国家所有。

深圳中院表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弘扬的传统美德,扶养的善行应当得到尊重,公众热议的房产无主收归国家,事实是已经先考虑和保护了扶养人的自主权利,百姓有所依、政府有所为。

【记者】陈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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