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杭州日报》2021年9月的报道,基本事实如下:王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杭州的三套房,结婚时他将乔女士的名字都加在了三套房的房本上。婚后,双方因理念、性格差异产生了矛盾,2020年,乔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
对家庭生活中的诸多事项,双方说法差异较大。之所以去法院起诉离婚,当然是分钱、分孩子的事儿谈不妥。乔女士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同时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王先生却表示,买房时他与妻子压根不认识……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同时女儿抚养权归他更有利孩子成长。
西湖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一审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乔女士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此案之所以屡屡上热搜,是因为判决产生了极大的舆论震动。此前,舆论场上有大量的误导信息甚至欺人之谈,说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名,离婚后不影响产权归属,不会被分割;加名可以增进互信,让夫妻关系更稳定长远和谐云云。
根据2019年修改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等。婚前加名用前一种,婚后加名用后一种,但无论哪一种都会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即“谁是产权人”不一样了。
现行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214条)。也就是说,产权看登记、看不动产登记簿。西湖法院认为: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是有法可依。
故而,男女朋友也好,夫妇也好,对于自己婚前全款房产是否加配偶之名,首先要了解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要明白“加名”会导致房产权利转移的法律效果,在转移登记成立的一刹那,你就已送出了真金白银。“谈钱伤感情,谈感情伤钱”,这不是段子。尤其在一线城市一套房产动辄千万,不要轻易用两代人积累的财产来考验人性。就算人性大概率经得起考验,发生小概率事件你可能也受不了。应在完全明白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再决定加名与否。
更进一步,如果一方有巨额财产,另一方财产很少,那加名不仅不会稳定婚姻关系,反而可能激发贪欲与人性之恶:前者想的是即使加名财产控制权仍在我手里,后者也看到了这一点,所以,有动机通过离婚把名义上属于、法律也承认属于自己的一半财产进行分割,获得实际控制权。这就是所谓的“离婚致富”,其极致形态是“婚姻杀猪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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