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里仨房主轮番换锁“抢”房
“你说这叫什么事啊!”王女士一手拿着购房合同,多次尝试打开“自家”的屋门,却屡次失败。
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金桥新苑的这间房子,是王女士于2016年12月份购买的。根据王女士提供的购房合同显示,出卖人为“山东鹏起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小产权房不让买卖,我跟原房主商定,我作为原房主与开发商重新签订购房合同。”
让王女士没想到的是,购房后仅仅过了不到一周时间,买房“惊喜”就变成了“惊吓”。
“我是2016年12月19日买的房子,到了25日发现李女士拿着和我一样的合同来到我家里,说他们也买了这个房子,只是没来住。”王女士说。
随后,王女士向记者提供了另一名购房者李女士的购房合同,记者发现除了价格和购房者信息外,包括房屋面积、地址以及开发商名字全都一模一样。
王女士说,后来还有一位艾姓房主也拿着购房合同来到了房子里,三人经过见面沟通,觉得事有蹊跷,商定谁都不准入住,等待开发商来解决问题。
然而,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王女士便先入住了进去。“后来过去半个月我发现锁换了,里面住了人,之后我们仨又陆陆续续换了几次锁,都想住进来。”
“现在房子里面住了其中一户人,里面的锅碗瓢盆还是我买的,开发商也不给说法。”王女士委屈地说。
开发商“鹏起地产”被指一房多卖
23日上午11点,生活日报记者跟随王女士来到“家”门口,敲开了房门。开门的是一位老人,称房子是其女儿很早之前就买下的。
老人告诉记者,大概去年初她就住了进来。房子是女儿买的,也有购房合同。
随后老人拨通了女儿李女士电话。“我们也是找开发商买的房子,之后就住了进来,这不现在一共有三个人买了这个房。”李女士说。
“这不就是一房多卖吗?我们还准备起诉开发商,他们是要负责任的,结果到现在也没个说法。”
一旁的王女士告诉记者,为了这件事三户人没少起冲突,其中艾姓购房者在外地,而看着老人住在房子里,王女士也不好做出其他举动。
“我觉得我们几家在这里吵架争房子都没用,就得找开发商,只有一户住那就另两户退钱,老这么拖着算怎么回事啊!”王女士说。
协调多次28万购房款只退了4万
王女士说,她是通过原房主购买的二手房,因此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原房主,但对方表示此事开发商负责处理,王女士便又找到开发商。
“当时我想着既然住不了,赶紧把钱退给我,开发商也给我说他们来负责处理,但直到今天还没把所有钱退给我。”王女士生气地说。
“他们说话不算数,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后天。”王女士说,她曾投诉到相关部门,开发商负责人称会陆续把钱退给她。
“去年8月17日退给我两万,10月19日退给我两万,年前说要给我清一下。”王女士说,“结果年前再联系他们就联系不上了,到现在一共退给我4万。”
王女士还告诉记者,前期他们三位房主曾一起到派出所报案,也想到找法院起诉开发商,但由于购买的是小产权房,没有房产证,维权道路充满了曲折。
金桥新苑一房多卖屡见不鲜
开发商山东鹏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名工作人员辩称,他们并没有一房多卖,“她买之前没打听清楚,那是她自己的问题”。记者了解到,金桥新苑属于小产权房,一房多卖事件屡见不鲜。
采访期间,该小区不少居民表示,类似一房两卖、一房多卖的事件在小区经常发生。
同样在金桥新苑购买房屋的赵女士和白先生遭到了同样的事情。据了解,市民赵女士于今年5月份以51万元的价格在金桥新苑购买了一间160多平米的房子,等到拿到钥匙搬了家,白先生拿着一份购房合同,合同中除购房时间早于赵女士外,上面的房产信息几乎一模一样。
在这期间双方经过多次沟通,折腾了十多回,还闹到了派出所。“协商完结果就是房子归白先生,开发商半个月把钱退给我们,但现在两个月过去了,一直没退。”赵女士说。
开发商被列入异常名录
根据李女士提供的开发商负责人电话,多次拨打后未有人接听。合同中开发商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拨打后也提示“不存在”。
记者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山东鹏起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7月16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显示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购房者已起诉开发商
辗转之下,记者联系到开发商一名张姓会计。她表示王女士所反映的并不属实,且不存在一房多卖一事,“她买之前没打听清楚,那是她自己的问题”。
而对于住在张女士所购房屋并且同样拥有购房合同的李女士是什么原因,该工作人员没有正面回应。
“当时没全款退是因为公司比较困难,没钱,只能陆续退给她,她也同意了。退给她4万块钱之后,她嫌慢,找她协商她也不愿意,这不后来还把我们给起诉了。”工作人员说。
然而,对于王女士提供的购房合同及何时能退换剩余款项,该张姓会计并未回应,只称王女士已经起诉开发商公司,其余事项依照法律程序来走。
“你想知道就再找王女士问去,她心里最清楚,我跟你们也说不着。”随后,该张姓会计便挂断了电话。
“小产权房”买卖不受法律保护
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海杰表示,小产权房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且并不能取得产权证。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不受法律保护,出现纠纷后大多数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张海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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