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小产权房怎么过户 协助房产过户是协议离婚中的附随义务

一、裁判要旨

2018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诉争房产的约定合法有效,被告未履行过户及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义务违反了离婚协议,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后果。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房产的登记过户手续。

《离婚协议书》中对诉争房产的约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房产的登记过户手续。

二、基本案情

原告(女)与被告(男)原系夫妻关系。原、被告婚内共同支付首付购买房屋一套,并登记在原、被告名下。2018年9月20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婚后按揭购买的位于某县的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被告却拒不配合,原告以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将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被告辩称:虽然我与原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产归原告所有,但当时双方讲好该房屋给婚生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诉争房产的约定合法有效,被告未履行过户及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义务违反了离婚协议,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后果。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房产的登记过户手续。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2022年2月28日,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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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点评

对于诉讼离婚来讲,只要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不论对方是否配合,办理房产过户都不是问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产交易中心会协助法院办理房产过户。但是对于协议离婚来讲,一旦对方不配合,房屋过户就比较麻烦,因为仅凭离婚证书和离婚协议书,尚不足以证明对方房产过户的真实意思,房屋管理部门无法审查协议的真实性,因此,遇到这种情况,可以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就可以办理过户了。还有一个更为简单的办法,在协议离婚时,将离婚协议进行公证,这样房管管理部门就能确认离婚协议的真实性,给予办理过户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和第577条规定,夫妻双方经协议离婚,自愿协商房屋归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自愿合法原则,离婚协议属有效协议,双方应依约履行。一方协助另一方办理过户手续是合同履行当中的附随义务,不履行协助义务则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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