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小产权房不给予房产税的免征额度或优惠,而要求其像普通商品房一样全额纳税,这种做法存在较大问题,实施难度较大:
1.税负过重。小产权房价值和产权期限通常较低,需要缴纳与普通房产相当的税率和税额,会使其税负过重,超出经济承受能力。这容易导致税欠问题,也影响小产权房的经济价值。
2.社会公平性缺失。小产权房相对而言属于中低价值房产,如果在税收上与高价值商品房同等对待,难免会损害社会公平性,引发相关群体的反弹和异议。
3.成本过高。要求小产权房全额纳税,意味着政府需要投入更多时间和人力进行评估和管理,但相关税收收入可能并不高,容易出现成本过高的问题。
4.影响产权转让。如果小产权房税负过重,会直接影响其产权价格和转让意愿,进而影响小产权房产权的流通性,使其难以转入正规的商品房交易市场。
5.税基难以准确评估。小产权房产权attribute较为复杂,评估难度大,如果要求全额纳税,其税基的准确性会受到较大影响,给税务部门带来较大难度。
综上,要求小产权房全额纳税而不给予任何优惠,会给政府和社会带来较大成本,也无法真正实现税收的公平原则。这需要在税制设计中,给予小产权房一定过渡期和税收减免,逐步实现与正常商品房的税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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