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莞城小产权房,东莞市将实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计划

6月23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东莞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东建质安〔2022〕15号)(以下简称《通知》)

本次《东莞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计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七届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下为《通知》的具体

根据《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广东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计划》《东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文件精神以及中央和省有关工作部署,结合东莞市实际,决定开展全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现制定实施计划如下:

一、行动目标

严格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全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力争用100天左右时间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经营性自建房违法建设零增长,全力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建筑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行动范围

对全市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以及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工业园区、培训机构周边的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拉网式、全覆盖排查。重点包括五种类型房屋(以下简称经营性自建房):

(一)3层以上,聚集人流10人以上的房屋;

(二)用于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性和饭店、旅馆、商超等经营性的房屋;

(三)违规改为经营用途及改扩建的房屋;

(四)疑似使用海砂建造的房屋;

(五)砖木结构和砖混结构的房屋。

三、重点任务

(一)消除建筑安全隐患。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针对存在房屋地基沉陷、滑移及建筑结构开裂、位移、变形、损坏(特别是墙体、梁柱、楼板以及悬挑式阳台等关键部位明显裂痕)等建筑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立即采取停止使用、加固修补、依法拆除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坚决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二)坚决遏制违法建设。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凡发现违法违规改建、加建、抢建正在施工的,立即责令停止违建行为,可采取停水停电、清理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对责令停止违建行为后仍继续施工的,依法依规进行拆除,确保违法建筑零增量。对已完成施工的,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委托专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依法依规处理。

(三)严厉打击房屋安全鉴定违法违规行为。组织专业检测机构、鉴定机构、相关从业人员开展自查自纠,推动行业自律。开展房屋鉴定机构抽查和延伸检查,对涉嫌伪造检验检测证明文件、出具重大失实评估鉴定报告的从严从重处理,并清出东莞市场。对涉及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分级排查

用好部门和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开展全市经营性自建房建筑安全网格化、清单化排查,做到“排查不漏一房、处置不漏一处”。

(一)村(社区)摸查。村(社区)会同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在前期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调查成果、网格中心出租屋台账及网格员日常巡查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全面摸排辖区内经营性自建房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必须确保全覆盖、不遗漏,并通知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开展自查,派发《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附件1)、《广东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指导手册》(附件2)等技术指导资料。(开始时间:6月21日,完成时间:6月27日前)

(二)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经营性自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要履行第一责任和使用安全的责任,按照“自查房屋、填写信息、隐患分类”三步法开展自查(开始时间:6月21日,完成时间:7月5日前):

1.自查房屋。村(社区)可安排专业人员帮助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按照《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广东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指导手册》等技术指导资料自查房屋安全情况。对改扩建(加层、开挖地下室、分隔群租等)、改变承重结构、超设计增加荷载等情形自查无法判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报告填写房屋安全鉴定信息。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单由各镇街住建部门下发至各村(社区)。

2.填写信息。村(社区)必须安排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作为排查指导员,指导房屋相关人,在“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手机APP端录入房屋建设、管理和排查情况信息,

3.隐患分类。根据自查及房屋安全鉴定情况,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标准,对房屋建筑安全隐患进行初步判定。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严重安全隐患:①房屋地基基础不稳定。②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③承重构件存在明显损伤、裂缝或变形,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④结构已损坏,存在倒塌风险。⑤《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中规定的其他严重安全隐患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一般安全隐患:①房屋地基基础无明显不均匀沉降,个别承重构件出现损伤、裂缝或变形,不能完全满足使用要求的。②《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中规定的其他一般安全隐患情形。

对房屋周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要根据地质灾害隐患对房屋影响进行判定。

(三)村(社区)审核。村(社区)组织排查员,根据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在“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填报数据进行100%现场核查。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重点核查房屋安全隐患情况。按“一栋一档”要求对所有经营性自建房屋建档,汇总“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及“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房屋清单。

(四)镇街(园区)复核。各镇街(园区)属地人民政府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按照“谁复核谁负责”原则,对村(社区)排查、审核情况逐一复核,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开始时间:6月21日,完成时间:7月30日前)

(五)市级抽查督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从各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成立督查小组,以镇街(园区)为单元,按照“谁抽查谁负责”原则,按不低于经营性自建房总数1%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总量中有10%房屋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镇街(园区)必须重新开展排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指导,帮助镇街(园区)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开始时间:7月1日,完成时间:7月30日前)

五、隐患整治

(一)建立整治台账。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整治时限,整治方案及时上报村(社区)。各村(社区)、各镇街(园区)要做好审核、复核,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建立《东莞市xxx镇街(园区)危房整治台账》(附件3,下称“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做到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开始时间:6月21日,完成时间:7月30日前)

(二)实施分类整治。坚持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安全责任。对“未发现安全隐患”的,继续正常使用,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开始时间:6月21日,完成时间:9月30日前)

1.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属地镇街(园区)整治办应立即会同村(社区)停止房屋使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需加固处理的,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依据鉴定结论、整治方案,委托具备资质的房屋加固机构出具施工图纸、严格按图纸施工,对于主体结构需要加固的,应委托资质等级不低于原房屋设计单位资质的设计单位制定加固方案。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加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督促严格按图施工,保障房屋质量安全。

2.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房屋。属地镇街(园区)整治办应会同村(社区)限制房屋使用,并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依据整治方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三)确保使用安全。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停业的经营性自建房,必须按整治方案整改完成确认房屋安全,并满足营业相关条件后,方可恢复经营。

六、职责分工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严格整治把关,对新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按要求纳入管理(具体职责分工按《东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执行)。各镇街(园区)、村(社区)落实属地责任,推进全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计划实施。

七、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推进全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各镇街(园区)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狠抓落实,迅速制定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计划,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各村(社区)应由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成立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专班,配齐专业技术力量,全力以赴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

(二)做好综合保障。一是人财物保障。市(镇)各相关部门必须保证督查小组人员抽调到位,财政部门给予数据摸查、整理和第三方鉴定评估、宣传等各项工作经费保障,并按特事特办的原则指导各项采购工作。二是培训指导保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做好经营性自建房隐患排查、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APP使用的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提高基层排查整治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三是专业技术保障。加强信息共享,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管、网格中心等部门积极推动农村“房地一体”、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调查等数据成果开放共享;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动员各相关行业协会专业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镇街、村工作专班要配备具有房屋结构专业知识人员。

(三)强化督促指导。建立市(镇)两级排查整治督查机制,市级督查小组对镇街经营性自建房隐患排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指导。镇街参照市的做法组建镇级督查小级对辖区村(社区)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四)建立举报机制。各镇街(园区)要鼓励、发动群众通过举报信箱、12345热线等方式多渠道反映和举报投诉违法建设和重大建筑安全隐患问题以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行为,对举报一经查实,按照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积极宣传引导。各职能部门、镇街(园区)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新媒体等传媒,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增强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房屋安全意识,自觉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各职能部门、镇街(园区)调动村居干部、党员、公职人员等关键少数的积极性、主动性,带动群众自查自报、自我排险。要采取多种措施,耐心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村(社区)要发挥一线基层优势,做好资料派发、政策解读、张贴海报等工作,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全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

(六)强化信息报送。各镇街(园区)每半月按要求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街)排查及隐患台账整治销号进度每月进行排名通报,确保各项工作按要求进度完成。

请各镇街(园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安科OA邮箱(联系人:市住建局质安科,联系电话:27384720,22677822)。2022年7月30日前报送全面排查情况及隐患整治情况,2022年9月3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和《东莞市xxx镇街(园区)既有危房整治台账》。每月15日、30日报送《东莞市xxx镇街(园区)既有危房整治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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