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小产权房出售 宅基地置换得三套房,夫妻离婚该咋分?

男子王某与肖某双方于2000年8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多次闹离婚。2018年5月份,王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此时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分歧。离婚时,双方共同占有、使用的不动产,已由王某父亲名下的的一处宅基地变成改造房屋分配到户,宅基地置换分得120平方米、60平方米、90平方米楼房各一套,45平方米车库一处。肖某认为,她对原宅基地享有居住的权利,由相应宅基地换得的楼房被告亦应该享有居住权,现在她没有地方居住,王某应该出资给她租房居住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寿光法院主审法官经审理认为,该案就财产分割的争议焦点在于女方对该宅基地置换的房屋享有什么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规定,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按照常理,被告肖某离婚后继续居住在原告王某家里对双方都不方便,王某折价支付被告现金比较合适。因宅基地房屋无法评估价值,按开发商给村集体组织的报送的建筑价格1900元/㎡和有居住权的人口进行计算,肖某可得经济补偿金10.6万多元。

本文地址:http://www.xcqxcq.com/xcqzs/115481.html

相关推荐

联系电话
微信咨询
手机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