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我国社会当前正处于高速发展状态,或是因为城市规划的建设,或是由于老旧环境的改造,发生拆迁是常有的事。
一方面来讲,拆迁意味着住户要搬离原有的居住环境,另一方面,拆迁户往往也会得到政府的巨额赔偿,陡然而富。
人们一听到家里的房子要拆迁,大多时候都会表现的非常开心,因为自己可以得到巨额的赔偿,然而,凡事总有例外。
2013年的时候,武汉市的一位女子就面临了拆迁问题,她在12年前花了110万购买房产,如今将要拆迁,政府给出了1500万的赔偿。
女子对于政府的拆迁款赔付不满意,认为赔款太低,于是,她提出了3000千万的赔款要求,她的申请能得到批准吗。
事情发生在2013年,当时武汉市政府为了缓解市区的通行压力,武汉地铁四号线正处于如火如荼的建设中。
修建地铁是一项大工程,地铁沿线要涉及到诸多楼房的拆迁问题,当然,面对政府赔付的巨额拆迁款,居民们都愿意接受拆迁的补偿,为地铁让路。
然而,也并不是所有居民都会愿意拆迁,或是因为不愿意搬离自己的老房子,或是由于不满意拆迁款,总之就是不愿意进行拆迁。
一般情况下,我们都会把拒绝拆迁的人称为钉子户,当然,钉子户是完全有理由选择拒绝拆迁的,政府不能强制进行拆迁行为。
钉子户不愿意搬迁,政府除了好言相劝,提高赔款以外,也就没有更好的处理办法了,只能绕过钉子户,另寻他路,实在不行,便要强制拆迁。
2013年,武汉地铁四号线的建设人员,就遇到了一个钉子户,李女士,无论政府怎么相劝,李女士就是不答应拆迁。
据了解,政府和李女士进行了多次协商,却都以失败告终,主要的问题,还是拆迁款赔付金额的问题。
市政部门对李女士房产的拆迁补偿款是1500万元,这在2013年是一个很大的数目,可李女士却并不满意这个数字。
“1500万我是肯定不会接受的,12年前我花110万买的房子,现在房子升值这么快,怎么着也要赔个3000万”。
李女士和政府各执一词,李女士认为自己的赔偿并不过分,而政府则认为李女士的补偿要求过高,自己所定的拆迁款是符合规范的。
这件事情闹得很大,而且战线拉的很长,地铁四号线的建设一直没能继续下去,最终政府部门强制拆除了李女士的房屋。
李女士对于政府的行为非常愤怒,决定要诉诸公堂解决问题,李女士为什么敢一口咬定3000万的赔偿呢,甚至还要和政府诉诸公堂呢,难不成政府拆迁真的有什么问题吗。
时间来到2001年,李女士和丈夫看中了武汉江汉区的一套房产,想要买下房产用来投资商铺。
江汉区地理极佳,发展潜力很大,自2000年江汉步行街竣工以后,更是有着“天下第一步行街”的美誉,由此可见,李女士的眼光还是非常独到的。
房产的开发商明显也知道房产的潜力,于是便开出了110万的价格,尽管李女士家境殷实,也不是短时间内能拿出来的,李女士咬咬牙,借钱买下了房产。
李女士房产的面积是287平米,房产证上的产权年限是70年,李女士把房产仔仔细细装修了一下,就租给了一家银行作为商铺使用。
据李女士称,自己房子的租金是一年60万多,李女士一直都是靠着收租过日,直到听闻政府要拆迁的消息,李女士才终于紧张了起来。
根据商铺周围的房价,再加上拆迁后的租金损失和装修费用,李女士认为3000万是一个合适的数字,比政府提供的1500万赔偿多了一倍。
政府明显不会认同李女士的计算,他们所找到的评估机构是根据李女士的租金收益来计算的。
一般来说,商铺的使用年限是40年,商铺租金一年是60万,李女士已经收了10多年租金,按照剩余的年限计算,1500万的赔偿合情合理。
可是,李女士的房产毕竟是70年的产权,真的能以商铺的年限来计算吗,对此,李女士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政府拆迁的负责人表示,李女士当时所办的房产证肯定是出问题了,法律规定的商业用地都是40年,不会存在70年的情况。
这就很奇怪了,从李女士将商铺租给银行的行为,可以看出房产的性质确实是商铺,可怎么会有70年产权呢,其实这个问题对于双方来说都没有追求的必要,因为不会有结果。
实际上,李女士和政府的纠纷还是在于赔偿款,具体怎么判罚,还是要看法院的决定。
庭审当时,李女士首先针对政府所选择的评估机构进行了质疑,说自己根本就没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机会。
政府负责人表示,当时选择评估机构时,是经过租户们投票选择的,而且中标公司的票数很多,哪怕李女士投票也无济于事。
听完政府负责人的讲述,李女士当时就火冒三丈,说自己作为房产的实际所有人,拆迁评估最需要问的就是自己的意见,何况后续也没有人通知自己要投票。
据说,当时政府确实把投票的通知贴进了商铺里,租在此地的商铺们都投了票,至于李女士没有投票,很可能是没有看到通知。
这样的说法难以服众,房屋拆迁的问题,难道不是一定要找到房屋所有人协商吗,怎么会让承租人进行选择呢,这明显是不合理的。
另外,李女士还提出了自己房产的时效问题,到底是70年还是40年,如果真的是房管局的错误,那么整个损失也不应该由自己承担。
在庭审的最后阶段,李女士的律师做出了本案最关键的一次陈述,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应该是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是权益权。
也就是说,在拆迁时,评估机构应该要按照房子出售的价格来计算赔偿,而不是从房屋租金收益的角度来评估。
至此,人们不难发现政府拆迁中出现了诸多疑点,以及一些欠妥的做法,李女士的诉求完全合法合规,法院最终判决政府败诉,赔偿李女士的损失。
拆迁是件大事,政府应当在每一个环节都应做到严谨,不能让民众不明不白的承受损失,否则最终损害的还是自己的利益。
从个人方面讲,如果我们被政府侵犯了权益,则完全可以像李女士一样,拿起法律的武器反击。
不得不说,李女士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市政府诉诸公堂,是非常勇敢的行为,而且她最终也获得了政府的赔偿,可喜可贺。
在拆迁的过程中,政府出现了多次含糊、欠妥的操作,我们一条条来分析,首先是拆迁赔偿的问题。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是房屋最基本的价值补偿。
其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也就是在房屋拆迁期间,政府要对被征收人提供临时安置房,或者安置款。
其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房屋还具有经济效益,政府还需要按照停业损失的数额,给予被征收人赔偿。
市政府为了建设地铁,决定对相关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理应要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李女士也确实在一开始获得了1500万的赔偿。
然而,政府和评估机构都在具体赔偿时出现了问题,按照评估机构的说法,他们是按照李女士的租金损失来计算的,这符合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细心的人都会发现,李女士应该获得的价值赔偿去哪里了,这本来应该是最为基本的补偿,结果却被忽略了。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意指拆迁人针对房屋的所有权,只针对房屋的权益进行赔偿,而忽略房产本身的价值,明显是不合规的。
以上是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出现的第一次问题,而第二条问题,则涉及到评估机构投票的问题。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前文提到,被征收人就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李女士作为房屋的所有人,评估机构的具体选择应该是由李女士决定,怎么会让一群租户决定呢。
而且,政府后来还真的根据租户的投票,选定赔偿机构,进行了房屋拆迁,这已经构成了犯罪问题,其中是否涉及到利益勾兑,也很有调查的意义。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政府强制征收李女士房屋的问题,这也是本案最大的问题。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在本案中,李女士由于不满意政府的补偿协议,一直都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政府的补偿也没有发放,所以双方依然是在协商阶段,市政府不能进行强制征收。
实际上,李女士如果对于协商结果不满,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可她一直在和市政府协商,没有注意到提起诉讼的法律期限,所以市政府可以申请强制拆除。
好在,李女士发现了政府拆迁中的众多疑点,有理有据的把政府告上了法庭,最终获得了胜诉的判罚,法院撤销了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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