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范围
东花园里小区:东至魏都大道,南至花园里前街北侧,西邻现状地物,北至平城街及其附属、公建。
二、公布时间
上述征收范围通告公布时间: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28日。
三、征收方式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御东新区房屋拆迁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政发〔2009〕42号)、《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同政发〔2015〕105号)、《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同政发〔2016〕88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政府提供房源进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依照排号顺序,依次进行安置。
四、平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征收范围公告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六、计户依据
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计算。无房屋面积的以财政评审中心实际测量为准。
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的房屋,由平城区政府牵头,会同监察、审计、评审中心、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认定。
住户持房屋有效证件及房屋有关权利人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进行登记。
七、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八、上述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无偿收回;已出让土地尚未开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收回;农村集体土地,绿化占用的按绿化征地标准征用。
九、在法定期限内未搬迁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在法定期限内可对本通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各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同政发[2015]105号)、《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同政发[2016]88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城区东花园里小区房屋征收的通告》及大同市政府城居指发文件精神,立足于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花园里小区:东至魏都大道,南至花园里前街北侧,西邻现状地物,北至平城街及其附属、公建。
二、征收时间
1.上述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公示时间: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28日。
2.征收时间:从2022年1月29日至2022年2月28日。
3.从2022年1月29日至2022年2月28日止搬迁办理征收手续的给予搬迁奖励。
三、征收原则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产权的认定按同政发〔2011〕43号文件第八条执行。
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公房)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补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平城区政府组织监察、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审计、评审、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选择产权调换的,依照排号顺序依次进行安置。
四、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的房屋认定属国有产、同屋异产房屋的公产部分、未返还经租产、单位产、宗教产等的,原则上由被征收房屋使用权人按8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原房屋,购买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房屋使用权人所有,补偿按私有房屋补偿。
(一)货币补偿
1.针对60平方米以下涉征平房、土楼,原则上货币补偿面积保障到60平方米,具体为:
原涉征面积按现行平房、土楼货币补偿标准33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原面积至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部分按24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补偿标准计算公式为:现行平房货币补偿标准3300元/平方米-政府补贴价900元/平方米);45平方米至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部分按21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补偿标准计算公式为:现行平房货币补偿标准3300元/平方米-政府成本价1200元/平方米)。
针对60平方米以上涉征平房、土楼,按照现行平房货币补偿标准3300元/平方米执行。
2.针对楼房:
该区域涉征住宅楼房房屋评估确定的市场平均平方米单价和每平方米货币补偿奖励合计为:2000年以后(含2000年)建造的4100元/平方米;1990年至1999年建造的4000元/平方米;1989年以前建造的3900元/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建造年代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竣工备案时间或者以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竣工时间或大同日报公示时间为准。
(二)住宅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原则上按同政发〔2011〕43号文件、同政发〔2018〕52号文件执行。
被征收房屋认定为私有房屋,原则上实行“征一补一,以旧换新”,不结算差价。
1.征收不足45平方米的房屋,45平方米以内补贴价保障住房;60平方米以内成本价以小换大;超出6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2.征收45平方米以上不足60平方米的房屋,给予成本价加政府限价不超20平方米的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3.征收60平方米及6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给予20平方米政府限价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政府市场价结算。
4.选择政府回购商品房安置区的,每户再给予10平米的政府优惠价。
(三)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房屋地点及结算价格
1.政府回购商品住房房屋地点:
泰丰家园(横一路南侧)、迎春苑(西环北延东侧地块)、同弘朗庭(北环路南侧):
补贴价1100元/平方米;成本价21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2800元/平方米;政府优惠价3600元/平方米;市场优惠价4700元/平方米;
2.政府建设安置区房屋地点为:
玄辰佳苑:补贴价1100元/平方米;成本价21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2800元/平方米;市场优惠价3600元/平方米。
云中盛庭东院:补贴价900元/平方米;成本价12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2600元/平方米;市场优惠价3400元/平方米。
上述各类区域安置房的物业管理费按所在小区收费标准执行。
(四)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结构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按市评审中心和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执行同政发[2011]43号文件第十条第六款之规定。
五、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用
被征收的房屋不足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按300元结算费用,被征收的房屋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10元进行结算费用。选择产权调换搬迁的被征收人搬迁费用按两次支付。选择货币化的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用
1.被征收房屋属平房及土楼房,且被征收人选择期房进行安置的,若被征收房屋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偿按300元/月;若被征收房屋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临时安置补偿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进行补偿。
2.被征收房屋属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楼,且被征收人选择期房进行安置的,临时安置费用结算期限从搬迁验收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之日。若被征收房屋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偿按600元/月补偿;若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60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偿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进行补偿。
临时安置费用结算期限从搬迁验收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之日。
六、搬迁时间奖励
(一)搬迁时间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每户给予3000元搬迁时间奖励(不再享受提前搬迁奖励)。
(二)提前搬迁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楼房)享受提前搬迁奖励(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搬迁时间奖励),提前搬迁奖励自补偿办法发布征收之日起第一个月内主动搬迁并验收房屋的,每平方米给予500元提前搬迁奖励;自补偿办法发布征收之日起第二个月内主动搬迁并验收房屋的,每平方米给予200元提前搬迁奖励;自补偿办法发布征收之日起两个月以后搬迁并验收房屋的,不享受提前搬迁奖励。
七、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盖房屋申请保障住房的原自盖房屋不予补偿。
困难户确无能力进行产权调换的,可同屋异产或者保障性住房安置。
八、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赔偿。
九、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产权权利人在办法公布时间内到征收现场办公室登记;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十一、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本、户口簿、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二、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十三、在法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四、在法定期限内可对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大同市平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总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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